導語
俗話說
“清官難斷家務事”
夫妻是最親密的關係
夫妻之間的賬也最難算
婚姻沒有誰負誰
感情沒有誰欠誰
但真離婚了
問題就來了
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處理
就是其中一項
離婚後,債主突然要求共同償還
前夫或者前妻欠下的債務
到底要不要幫TA還?
案件簡介
劉某與羅某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19年7月離婚。
劉某分別於2019年1月、2019年2月、2019年12月向姜某借款共計10萬餘元,並於2020年4月向姜某出具借條一張。
2021年6月,劉某向姜某出具《甲乙雙方協議補充借條說明書》,後劉某償還共計2萬5千餘元。姜某經向劉某多次催討未果後,認為羅某與劉某系夫妻關係,應共同償還債務,遂將劉某及其前夫羅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債務應當清償,合理的借貸受法律保護。
姜某向法院提交借條、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同時起訴要求羅某即劉某的前夫共同償還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法律服務費、訴訟費。
法院審理認為,羅某已於2019年7月與劉某離婚,其中發生在劉某與羅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款,
羅某既未追認,劉某也未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姜某也未能舉證證明劉某向其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對於姜某要求羅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律師服務費的訴請,
不予支援
。
最後,法院判決劉某應當向姜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餘元及利息3萬餘元。
向他人出借款項,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自己也應儲存好借款的相關證據,避免自身利益受損。
另外,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且該款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出借方又不能證明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來源: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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