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女性有財產權,婚帖就是財產證明書

宋代的女性是擁有財產繼承權的

南宋時,巴陵縣(今湖南嶽陽),有一名未婚女子,姓石,人稱“阿石”。阿石已有婚配,但尚未成親,未婚夫叫廖萬英。阿石父母雙亡,也沒給她留下什麼遺產。她的叔叔石居易可憐這個侄女,便送了她一塊田產。阿石委託她的親哥哥石輝將這塊田產賣出去,換成現金,用來添置結婚的嫁妝。但石輝這個人,之前因為吃喝玩樂,欠下一屁股債,居然將賣地所得的400貫錢據為己有,用來還債。

阿石的未婚夫廖萬英聽到訊息,很生氣,跑上門來,向大舅子石輝索取400貫錢。石輝不給,廖萬英將他告上了法庭。根據宋朝的法律,法官認為,廖萬英有權利要求石輝歸還未婚妻的陪嫁田,石輝必須將田地贖回來,還給妹妹與妹夫。

這個財產糾紛案的判決告訴我們,宋代的女性是有財產權的。

一般來說,未婚的女孩子,她的財產權是以嫁妝的形式出現的。未嫁女獲得一份嫁妝,作為她從孃家繼承的財產,是宋朝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我們不要小看宋朝人的嫁妝,因為宋朝流行厚嫁之風,女孩子的嫁妝非常豐厚,不僅僅是一些金銀首飾,而是幾畝、十幾畝甚至幾十畝的田產,或者是一套、幾套的房產。

“女合得男之半”

南宋時,法律對女兒所能繼承的財產份額作出規定:“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

即兄弟姐妹分家的時候,姐妹分到的財產,是她們兄弟的一半。

要知道,不管是宋朝之前,還是之後的朝代,法律都沒有賦予女性“合得男之半”的財產繼承權。

“女合得男之半”,這是女孩子有兄弟的情況下能繼承到的財產份額。還有一種情況,一戶人家只生了女兒,沒有生男丁,按宋朝人的說法,這叫“戶絕”,因為按古人的觀念,只有男丁才可以傳承香火,沒有男丁,意味著香火要斷絕。

宋朝法律規定,在“戶絕”的情況下,女兒是可以繼承到父母的全部遺產的。

這裡的女兒,是指未出嫁的女兒。如果這戶人家既有未出嫁的女兒,又有已出嫁的女兒,那遺產怎麼分割?

法律規定:未出嫁的女兒繼承三分之二,已出嫁女繼承三分之一。

女孩子繼承到的財產,通常都是以“嫁妝”的形式保管,到了出嫁之時,她可以帶到夫家,歸小夫妻共同所有,孃家不可以佔用這筆財產,夫家也不能佔用媳婦帶來的嫁妝,因為宋朝法律規定:“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

即大家庭在分家的時候,這個私財是不用拿出來分的。

因為法律有這麼一個規定,有些小夥子貪小便宜,用大家庭的共同財產買房買地,然而在產權證上寫明是妻子的嫁妝,這樣,分家的時候,這些財產就不用拿出來分,都落入自己的口袋。

宋代女性有財產權,婚帖就是財產證明書

妻子不拿出自己的嫁妝,是本分,拿出來了,是美德

既然妻子的嫁妝歸小夫妻共同所有,那麼丈夫對妻子的嫁妝是不是有支配權?不一定。

因為嫁妝的支配權通常還是牢牢掌握在妻子手裡。

也就是說,怎麼保管、處置自己的嫁妝,妻子說了算。如果丈夫動用妻子的嫁妝,會被別人瞧不起,別人會指指點點說:這個男人真沒出息,連老婆的嫁妝也要挪用。

當然,妻子很多時候也會將自己的嫁妝拿出來,交給丈夫使用。當一個妻子這麼做的時候,通常會被當成好人好事稱讚一番,寫入人物事蹟中。

這也說明,妻子不拿出自己的嫁妝,是本分,拿出來了,是美德。

由於嫁妝實際上是歸妻子本人支配的,將來萬一小兩口離婚,妻子可以帶著她的個人財產回孃家,或者改嫁。所以,宋朝有些大家族的家長會告誡兒子:不要將大家庭的共有財產偷偷改成你妻子的嫁妝,這麼做雖然可以佔點小便宜,但日後你妻子要是改嫁了,這些財產就會被她帶走。

婚帖就是財產證明書

宋朝兩個家庭結成親家,在新郎新娘成親之前,雙方要交換婚帖。

其中女方的婚帖會寫明:出嫁的是我們家哪個小娘子,排行、芳名、生辰八字,還有很重要的一欄,是清清楚楚列出陪嫁的嫁妝。

為什麼要列明陪嫁的嫁妝?是炫富嗎?不是。這是婚前財產證明。將來萬一小夫妻離了婚,或者出於其他原因,妻子改嫁,這婚帖上的嫁妝,妻子是可以帶走的。

婚帖就是財產證明書。

但宋朝之後,明清時期的法律已很少提到女性的財產繼承權,不過按民間習慣,女孩子一般也可以以辦嫁妝的名義從父母那裡繼承到一部分財產。請注意,這是民間習慣,而不是法律規定。

未經法律確立的權利,畢竟是不穩定的,可能有些地方有這樣的習慣,有些地方則沒有。而且,按明清的法律,女性帶著嫁妝進了夫家,這個財產也將歸夫家所有,以後離婚回孃家,或者改嫁,是不可以帶走的。

明清法律明確承認的女性財產權只有一種情況:在沒有兒子繼承香火的情況下,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但法律同時又規定,如果父親沒有生兒子就去世了,族人有義務給他挑選一個繼子繼嗣,財產也由繼子繼承,還是沒有女兒的份。跟宋代相比,明清女性的財產權可以說出現了倒退。

(作者為文史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