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鋪漏水延遲收房,整改完成後業主交完7000元物業費才能收鋪?律師表示→

近日,市民孔女士向南寧晚報熱線反映,她與陳女士、蒙女士共同出資在羅文大道附近一小區購買一間商鋪,因去年6月收鋪時發現鋪面漏水,她們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今年11月29日,在整改完畢後,孔女士等人到物業服務中心收鋪,卻被要求先交清7000多元物業費才能收鋪。孔女士三人認為,在商鋪整改期間,物業並沒有提供服務,要求交清物業費的做法不合理。12月19日上午,經過一番協商,物業負責人表示12月21日組織三方見面進行協商。

因商鋪漏水延遲收房,整改完成後業主交完7000元物業費才能收鋪?律師表示→

孔女士等人購買的商鋪已經整改完畢,等待交鋪進行裝修(當事人孔女士供圖)

業主:商鋪整改完畢被要求交清物業費

12月19日上午,記者跟隨孔女士、陳女士來到了小區商鋪外。孔女士告訴記者,她們三人購買的商鋪將近104平方米,因為出現漏水情況,經歷了將近一年半的整改,直到今年11月整改完畢。從11月29日開始,她們多次聯絡物業,得到的答覆都是必須先交清7000多元物業費(每平方米4元),才能將商鋪交接給孔女士等人。對此,

物業的解釋是,根據購房合同中載明的內容,只要開發商把商鋪交給物業,那麼業主就要交物業費。業主如果有疑問,可以找開發商工程部。孔女士聯絡上開發商後,羅姓負責人均表示“找物業收鋪”。

因商鋪漏水延遲收房,整改完成後業主交完7000元物業費才能收鋪?律師表示→

物業表示根據合同中的“查驗房屋”第三項收取物業費,孔女士等人認為根據第一和第二項,不應收取整改期間的物業費

孔女士拿出購房合同指出,“查驗房屋”一項的第一、第二條規定,辦理交付手續前,買受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檔案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另外,買受人查驗的該商品房存在屋面、牆面、地面滲湧或開裂等;管道堵塞等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的,由出賣人按照有關工程和產品質量規範、標準自查驗次日起90天內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後再行交付。但開發商並沒有在90天內修復完畢。既然開發商已經通知她們收鋪,物業就應該配合辦好交接,而不應該根據“查驗房屋”一項中的第三條規定拒絕交付商鋪。

孔女士還說,這一年半時間,鋪面因整改不能使用,開發商只願賠償5元/天,即2000餘元錢。這筆損失她們不追究,結果還要被要求交清7000多元物業費,讓她們有些不能理解。商鋪出現問題、需要進行整改,導致她們無法接收,而不是她們不去辦理接收手續。漏水比較大的隱患,無法正常使用,只有修復好才能接收,購鋪買賣合同是她們與開發商簽訂的,既然沒有提供商品,那就沒有產生服務費,物業沒有權利將商鋪扣著不交接。

物業:組織三方於21日召開協商會

隨後,記者跟隨孔女士和陳女士來到了物業服務中心。前臺的工作人員表示,客服主管和專案經理目前身體均不適居家休息。在孔女士與陳女士的要求下,該工作人員透過電話與客服主管、專案經理聯絡,

得到的回覆均是“按照公司規定,需要交清物業費才能交付商鋪,如有問題可聯絡開發商”。

孔女士說道,物業應該從業主收鋪面時開始計算物業費。根據孔女士與陳女士、蒙女士簽訂的租賃合同,孔女士、陳女士自願放棄使用權,由蒙女士承租下來用於開店經營使用,蒙女士需要向兩人支付7000元租金。因為物業遲遲不辦理交接,導致商鋪無法進行裝修,三人一個月損失10500元。

之後,當天頂替值班的環境主管陳女士趕到物業服務中心。她表示,物業與開發商屬於不同的公司,物業是開發商下屬的子公司,物業對接了開發商,開發商給說法,物業才能向業主傳達,物業不能擅自給說法。關於物業管理,在前期的合同中,只要物業通知業主來收鋪時,那麼就開始接受管理。就開始整改的費用是由地產來承擔。一般來說,無論是商鋪還是商品房,業主在驗收時,如果發現問題需要向物業彙報,物業再通知開發商,由第三方進行整改,在整改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比如水電由開發商負責。

經過協商,陳主管向孔女士和陳女士表示,12月21日上午10時,將組織她們、物業客服主管、物業專案經理以及開發商召開協調會。

律師:建議由開發商出面協商減免物業費

物業是否可以收商鋪在整改期間的物業費?12月20日,記者向律師進行了諮詢。

廣西華勝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仕通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的物業合同約定,物業可以要求業主交納物業費。物業與開發商屬於兩個不同的公司,如果商鋪存在質量問題需要整改,業主向開發商要求賠償,或者起訴開發商進行維權;也可以與開發商協商,由開發商出整改期間的物業費或者向物業說明減免物業費。

廣西思貝律師事務所律師牛利娟表示,物業費一般從交房之日起開始由業主承擔。如果去年6月份業主收鋪面時,業主發現漏水問題是可以拒絕接受鋪面的,視為鋪面沒有交付。在整改完畢接手前,業主可以拒絕交物業費。如果在交付商鋪後發現漏水,那麼物業費還是要交納。物業費和維修問題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如果業主認為維修不當產生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可以主張向開發商提出損失賠償(一般只支援直接損失,因維修無法出租的租金屬於間接損失可能難以獲得支援),不能因此抗辯不交物業費。建議業主可以與開發商進行協商,爭取是否可以不交物業費。但是從理性的角度,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整改商鋪漏水問題的話,業主應該儘快尋找第三方進行維修,這樣不影響商鋪出租。然後保管好維修支出的憑證,向開發商索賠。

“那麼,業主不交清物業費,物業是否可以拒絕交鋪呢?兩位律師均表示,物業沒有權利不辦理交鋪手續,關於物業費,物業可以起訴業主要求交納。”

編輯 | 陳鈺榕

校對 | 韋一璞

稽核 | 韋瑋

【來源:南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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