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薛京:家族信託跨越時間和空間的傳承

今年是家族信託發展的第十個年頭,家族信託憑藉其資產隔離、受益分配靈活等制度優勢,已成為當前規劃家族財富傳承的新生代力量。

根據中信登資料統計,家族信託整體規模已經超過4000億元,僅2022年11月份,新增家族信託規模87。32億元,環比增長24。42%。在此背景下,金融界誠邀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薛京,就相關的熱點話題進行分享。

自然人家族信託受託人還亟待立法或司法層面進一步完善

近期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調整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信託業務分類新規》”),新規將信託業務分為資產管理信託、資產服務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

作為信託行業影響最為深遠的變革性檔案。薛京從非金融角度的分享對《信託業務分類新規》的思考。

分類新規嘗試對信託業務進行更加具體和細化的分類,它的推出肯定有利於監管部門對不同類別的信託業務,進行更精準的業務指導與監管。不過,分類新規是金融業務監管部門的規範性檔案,規範的應該是金融業務領域。所以,她認為分類新規監管物件應是受託人為金融機構的信託業務。

據悉,家族信託,其受託人可以是瞭解家族成員的親朋好友等自然人,也可以是非信託公司的法人機構及信託公司。對於自然人擔任信託、包括遺囑信託的受託人,《信託法》並沒有禁止。隨著國人信託意識增強,必然會產生自然人擔任家族信託受託人的案例,此類情形是否適用分類新規的家族信託定義、業務分類標準、設立金額與投資限制,其實是有待商榷的,至少需要國家立法或司法層面給與解答。

信託業務分類新規

讓法律依據更加豐富具體,讓

業務

內容更加細化

2013年9月第一單家族信託在國內落地,直至2018年8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簡稱“37號文”),才第一次對“家族信託”進行了監管部門的定義:“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

信託業務分類新規,對家族信託的內容進一步完善。薛京指出,從分類新規內容可以看到,財富管理受託服務信託是全新的信託分類,說明包括家族信託在內的家庭風險隔離、財富規劃和代際傳承服務信託業務,日益受到重視並進行專門分類指導,分類新規進一步明確家族信託的定義、委託人構成、設立金額等具體細節,使得家族信託的法律依據更加豐富與具體,有利於整個金融系統加強對家族信託業務的瞭解與規範,有利於整體推動家族信託業務的發展。

同時,她強調,家族信託業務的興起,很大原因是客戶需求的推動。家族信託業務肇始,信託公司經歷了摸著石頭過河的嘗試階段。家族信託不同於傳統的金融業務,業務邏輯、法律問題有很多創新的地方,需要從制度上給予重視與助力。

她指出家族信託的效用上看——做時間和空間的朋友。首先,空間維度上風險強隔離功能,信託制度實現了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使得該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存在,透過信託條款的安排滿足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管理與分配的意願,這是家族信託具有婚姻、債務隔離的功能的基礎。其次,時間維度上財富強傳承功能,家族信託能夠突破自然人的壽命,綿延數代擁有、管理、分配信託財產,突破時間限制實現創始人的意願,這是它在傳承功能上的強大體現。

信託三分類新規讓

普惠

型信託有了更廣闊的生存熱土

在談及家庭服務信託和家族信託時,薛京稱二者沒有本質區別,可以理解前者是家族信託的普惠版。中產階級家庭也有財富風險防範、婚姻、傳承規劃的需求,不能因為1000萬元的設立門檻而把這些合理需求拒之“信託”門外——《信託法》並沒有規定設立信託的最低金額,甚至沒有規定只有信託公司才能擔任受託人。分類新規在加強行業監管同時兼顧非高淨值、高收入人群的信託需求,對之前多地已經在試點的“普惠”型信託予以認可、分類為家庭服務信託,我覺得符合現實大眾需求,有利於促進全民家庭信託理念的推廣和家族信託潛在客戶的培養。

四權分設

”為家族傳承終極利益服務

財富積累是自下而上進行的,而傳承規劃是一個自上而下、嚴謹的、系統性的工程。財富傳承需要關注安全、久遠、和諧、增值這四個維度,就要從戰略高度把握傳承全域性。對此,薛律師指出,財富傳承的頂層設計是一個宏大的命題,對家族規劃非常重要。在為高淨值家族服務時,往往從一個更具象的角度入手幫助客戶做系統性思考——家族財富傳承的“四權分設”。哪四個權利呢?就是家族財富的所有權、控制權、收益權與經營管理權可以分開規劃、結合形成頂層設計系統。客戶傳統的觀念認為這四個權利不可分割,很多企業家執著於企業傳承就一定要家族擁有股權並且家族成員經營。其實縱觀成功的傳承案例,這四個權利可以分別屬於不同的主體、最終為家族傳承終極利益服務。比如很多家族的股權信託,四權分設非常清晰:家企股權歸屬信託——股權信託架構板塊;控制權由家族代表行使——家族企業及信託治理板塊;家族所有成員成為受益人享有收益——受益人安排並結合其他傳承工具板塊;職業經理人為家族企業服務——家族企業股權結構最佳化、現代化治理與股權激勵板塊……

我們需要引導客戶提升對於家族財產權利屬性的認知,思考四權可以分設並且只有分設才有規劃出來的系統功能與空間。接下來才能達成“4321”的家族信託思考框架。

3就是信託必要的三個當事人——客戶如何理解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和四權分設這個整體思維框架相比,這些就進入了知識與技術的溝通。

2就是家族信託受託人主要的職責:管理、執行信託財產與分配信託利益。

1就是家族信託的目的是什麼——家族財富的傳承、婚姻風險防範、還是債務隔離?家族設立信託需要協助客戶梳理出清晰的信託目的。

家族憲章是

傳承的框架、基石

薛京在新書《私人財富保護與傳承的工具》中專門提到了家族憲章, 對此,她認為家族憲章並不是一個法律術語,甚至不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檔案,但是對於複雜財產、複雜家庭的傳承仍然非常重要。家族憲章的內容主要包括家族奮鬥史、家風家訓、家族成員、家族傳承原則、家族委員會治理機制、家族基金等。家族憲章本身並不規定傳承方案具體內容,它更像是一個頂層設計與藍圖,奠定了傳承的框架、基石,同時在制定家族憲章時可以有效聚攏家族成員共識,順利達成具體傳承方案。和家族信託、遺囑、家族企業治理這些具體方案相比,家族憲章提供的原則和傳承願景,和這些具體工具共同形成家族傳承的系統。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