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西在華申請“梅西”商標被駁,專家解讀“梅西之敗”

36年後,“潘帕斯雄鷹”再次站到了世界之巔。

16年後,走過16年五屆世界盃之旅的梅西,在35歲這一年,終於在全世界球迷的矚目中,捧起了他夢寐以求的大力神杯。

這是一個夢幻般的結局,是對偉大球星的一次加冕,更是讓梅西原本就極為突出的商業價值再上新臺階。當梅西的商業價值全線飄紅時,梅西此前在中國申請“梅西”商標被駁回的訊息近日不脛而走。為何會如此?梅西是敗在了搶注者之手嗎?記者就此採訪了多位智慧財產權法專家,還原了“梅西之敗”的前因後果。

“如果足球是一個宗教,那麼梅西就是上帝。”有球迷如是描述他們心目中的梅西。顯然,梅西的品牌號召力不容置疑。人們願意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標買單,誰能註冊到“梅西”商標,誰就有可能成為商業競爭中的強者。

在梅西帶領下的阿根廷隊奪得卡達世界盃冠軍後,有人發現,“梅西”商標的相關申請高達數百件。

卡達世界盃舉行期間,12月2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釋出《關於依法打擊惡意搶注“世界盃”“拉伊卜”等商標註冊的通告》,對26件世界盃熱詞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對1件已註冊商標依職權宣告無效。

《法治日報》記者查詢發現,這其中就有與“梅西”相關的商標。例如“球王梅西”“梅西先生”“梅西石代”等,都在被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名單之列,它們的申請日期從2021年10月到2022年11月12日不等。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表示,將繼續保持高壓態勢,持續深入開展打擊惡意商標註冊專項行動,加強對包括世界盃、世界盃吉祥物、著名球星姓名在內的世界盃熱詞標誌的保護,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商標圖謀不當利益的申請人及其委託的商標代理機構。

但球星本人對自己名字商標的申請,也曾被駁回?對於這一網傳訊息,《法治日報》記者核實發現,確有此事。以“里奧內爾·安德雷斯·梅西·古奇蒂尼”為申請人搜尋發現,梅西自己在中國申請的商標達到22件。其中就有註冊失敗的,如在一份申請/註冊號為37440299、申請日期為2019年4月11日的“梅西”商標註冊申請中,商標狀態顯示為“駁回複審中”,駁回複審的時間為2020年5月27日。當然,也有註冊成功的。

這種讓人看起來覺得非常“擰巴”的事情,在商標法上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董炳和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商標是由標誌構成的,標誌在被作為商標使用或註冊之前,就已經存在了。這是商標與專利和著作權的重大不同之處。專利法上的發明人、設計人,與著作權法上的作者,都是一種身份。而這種身份的取得,又以完成發明創造或創作為事實依據。“而商標的使用人或註冊人,與其作為商標的標誌之間,法律並不要求具有這樣的身份關係。”

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董炳和指出,梅西也不能主張,只有他才有資格將“梅西”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加之我國實行申請在先原則,梅西申請“梅西”商標被駁回,“看起來不那麼合情,卻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北京久耕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屹東說,這裡涉及到兩個法條:一個是“在先申請原則”,即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另一個是“在先權利”,即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梅西申請的商標之前,已存在第973175號商標等多個商標或商標申請,已經構成了‘梅西’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所以本主申請的商標無法透過審查。”

王屹東以阻礙梅西本主申請商標的第973175號引證商標為例,指出此件商標申請於1995年7月24日。“這時候,梅西8歲,梅西在阿根廷可能都沒有名氣,更何況在中國。在中國,也許有很多跟阿根廷梅西中文名字一樣的姓梅名西的人存在,所以梅西在‘姓名權’沒有形成唯一對應的關係之前,梅西本主以‘梅西’之名對第973175號提出異議或無效是不會成功的。另外,由於商標法第32條屬於相對條款,5年之後,即使梅西已經家喻戶曉,梅西中文字已經與球王梅西形成唯一對應關係,他也無法再提無效了。”

這種規定對於申請自己名字為註冊商標的人公平嗎? 江蘇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南京智慧財產權法庭原庭長姚兵兵說,法律確定的先申請原則本身正是公平的體現,但當在後的實際申請人的姓名(特別是外國人的譯名具有唯一指代關係)與在先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可能基於市場變化等產生一定衝突,這就涉及到所謂的商品化權益問題。

姚兵兵說,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須滿足有一定知名度、指代關係和穩定對應關係的要件。姓名權可以成為商標法中的在先權利,所以對此問題需釐清商標法上的在先權利、民法典上的姓名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商品化權益的相互關係,姓名在商標上的使用構成功能與目的的轉換性使用,即由人格到商業標誌的轉換,應將由此產生的在先法益定性為商業標誌性的商品化權益,而不適宜將其歸入姓名權。

廣西民族大學廣西智慧財產權發展研究院院長、二級教授齊愛民認為,搶註名人姓名進行註冊的行為會被商標局予以駁回,但名人本人以姓名作為商標進行註冊應該是受到保護的,可獲得註冊,例如李寧等。“梅西”商標僅在25類被駁回,不能以偏概全,就此否定名人將自己的姓名註冊商標,而應該避免“瞎子摸象”,從其他類別一起作系統性判斷。

“名人要想確保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只屬於自己,不被他人作為商標,最主要的辦法就是儘早進行商標佈局,做第一個申請商標註冊的人。在失去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的情況下,名人可以根據商標註冊人使用其商標的具體情況,從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入手,提起人格權侵權訴訟。這方面已有成功的案例。”董炳和說。

王屹東認為,在當今社會,娛樂、體育職業化道路不僅要打造個人的個性化技能,還要輔以IP加持,將個人周圍的權益儘可能地用權利的形式保護起來。就拿梅西來說,既然他從小就有踢球的天賦,從小就在準備走球星之路,他的監護人或職業培訓機構就應該有這個意識幫助他們儘早打造其個人IP,至少把與足球相關的以及延伸的商品品類都申請註冊商標。“這樣,隨著個人職業生涯的成長,這些IP作為知名度的載體也會不斷升值,這樣的職業化道路才能走得更遠。或許未來球王退役之後,每年的智慧財產權許可費比當年春風正盛之時還要多,那真是叫‘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