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違規競賽,“應然性準則”不能闕如

劉海明(重慶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人性中所固有的野性不會自行消失,人的野性必須藉助其他方式得以限制。康德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斷言:“人是惟一必須受教育的被造物。”沿著康德的這個思路,教育就像渡船,將人從野性狀態擺渡到理性和文明的狀態。人性的改造如此,一項有意義的社會活動,又何嘗不需要經歷從“幼年”向“成年”的改造性過渡呢?

11月9日,教育部通報“面向中小學生違規競賽問題查處情況”,包括“奧林匹克英語大賽”“希望數學”“JEA China”等競賽被取締。通報強調,未列入“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的均屬違規競賽,競賽結果均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和高考加分專案。

全國性競賽滿足了家長們的望子成龍心理,參賽者呈現出低齡化的趨勢。中小學生過多參加這類競賽,容易分散注意力,也增加了家長的時間、經濟成本。教育部出拳整頓違規競賽活動,輿論普遍持肯定態度:“各種資本都想滲透進校園擠壓孩子的時間,搶奪他們快樂空間,孩子、家長都累。建議加大監管處罰力度!”“希望徹查到底,我們的孩子小升初被這些競賽卷得苦不堪言”……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培養的物件是低齡段的兒童和青少年,這樣的競賽自有其積極意義。然而,一項競賽也有個從“童蒙’向成熟發展的階段。對於全國性的競賽而言,需要主辦機構和參賽者的監護人清楚——競賽什麼、如何競賽以及競賽到底為的什麼。否則,所圖無非是個名和利。競賽活動要對社會有價值,離不開理性的反思,否則很可能導致競賽秩序紊亂。

針對低齡段競賽專案的過多過濫,2018年9月13日,教育部頒佈《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將競賽納入科學管理的軌道。《管理辦法》給此類競賽劃定的紅線可以概括為兩項原則:一條是控制性原則,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競賽活動;二是務虛性原則,在競賽產生的檔案、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註教育部批准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新聞中處罰的競賽專案,就是依照上述原則對違規賽事說“不”。

四年多的實踐表明,置競賽規則於不顧的機構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恐怕與主辦機構、學校和家長沒有吃透教育部的精神有關。《管理辦法》制定的原則相對籠統,遏止各類機構的違規競賽活動,需要在明確競賽原則的基礎上,從“道德應當”的角度,為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提出更具體的倫理準則。

遏止違規競賽,需要恪守中小學生競賽的創造性準則。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競賽,不應當是應試教育的升級,而應當從為民族振興育人的角度出發,主動與課程教學脫鉤,以競賽激發參賽者對科學與人文的興趣,讓中小學生對宇宙萬物產生濃厚的探索慾望,比如學會天文觀察的方法,熱衷於發明創造和文化創造。競賽沒有一一對應的學科歸屬,沒有所謂的答案,只有原創作品,讓參賽者感受到創造的榮譽感,有助於避免內卷的低齡化趨勢,可謂利國利民之舉。

遏止違規競賽,需要堅持中小學生競賽的主體性準則。按照規定,具有法人資格並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可以組辦全國性競賽活動。從教育部公佈的45項競賽活動及其組辦機構來看,符合規定的要求。從違規組織競賽的情況來看,一些社會機構打著協會的名義發起競賽,擾亂競賽秩序,背後暴露出的問題是:協會的成員單位眾多,並非所有的學校和家長都有甄別真假機構的“火眼金睛”。如果主辦資格下沉,由若干家跨省區的中小學校牽頭組織競賽活動,競賽的主體明確,培訓機構“扯大旗辦大賽”現象將得到有效遏制。

遏止違規競賽,需要倡導中小學生競賽的評價性準則。《管理辦法》禁止將競賽結果用作“招生入學的依據”。在這個原則基礎上,可以進一步細化規定,突出“去時效性”的評價性準則,比如在5年至10年後回過頭組織競賽的評選。這樣,競賽結果的價值在於面向未來而非“利在當下”,競賽活動的品牌效應經起了時間的檢驗,實用目的的競賽活動自然知難而退,全國性競賽活動的含金量增加,面向未來的人才培養可以透過全國性的競賽活動進行,這才符合真正的競賽精神。

競賽激發的是人的興趣,促進的是創造發明,但也容易滋生人的成名慾望。給義務教育階段的全國性競賽補充應然性倫理準則,有助於消解培訓機構借競賽賺錢的衝動,改變學校借競賽結果錄取所謂“尖子生”的惰性思維,讓真正“為興趣而興趣”的競賽活動發揚光大,中華民族復興需要的創造性後備人才脫穎而出。這才是真正的多贏,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