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還活著卻被人網路祭奠4.3萬次,還有頭像和悼詞……

人還活著卻被人網路祭奠4.3萬次,還有頭像和悼詞……

人好好活著卻突然發現自己“被死亡”在網路平臺祭奠還有頭像、生活照、悼詞……如此膈應人的事竟讓廈門一女子碰上了。

網路祭掃推動了綠色、健康、文明的祭祀方式,但在網路平臺實際的運營過程中,由於監管不嚴、利益驅使,導致亂象叢生。市民小璐(化名)就在網路平臺上被人“膈應”了一回,她本人還好好活著,卻被人在網路平臺祭奠。為此,她狀告網路祭祀平臺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

近日,思明法院釋出了這樣一起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

怪事:人還活著卻被人在網路平臺祭奠

某日,璐璐(化名)的朋友偶然間發現,安息網路祭祀平臺(化名)內設有“廈門美麗女孩璐璐紀念館”,該館建立於2016年1月,6年來訪問量達4。3萬餘人次。

網頁上詳細記載了璐璐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貫、悼詞,“2010年1月某天晚上離校後失蹤,過了好幾天才在海里發現她面目全非的屍體,願在天堂安息”。紀念館設有靈堂、網上墓園等動畫背景,都放著璐璐的頭像,另外還設有“音容笑貌”模組,釋出了10張璐璐的生活照。

璐璐得知這件事後十分氣憤,網頁中記載的個人資訊均與其本人資訊一致,且所有照片都是她釋出在個人社交平臺的生活照,她認為安息網路祭祀平臺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要求平臺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網路祭祀平臺也確認這些情況屬實,但因這個紀念館設立於多年前,當時還未實行實名制登記,所以目前只能找到設立使用者的IP地址及暱稱、登入名,無法提供其真實姓名、地址、電話等資訊。

判決:網路祭祀平臺應承擔侵權責任

思明法院審理認為——

網路祭祀平臺應嚴格稽核被紀念人的相關資訊,特別是對設立者與被紀念人的身份關係及被紀念人的死亡資訊進行嚴格的形式審查(如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等),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平臺對他人人格權益進行侵害。

由於平臺未嚴格履行稽核責任,且未要求註冊使用者進行實名認證,導致璐璐人格權益被他人侵害且無法查明實施侵害的具體網路使用者。

法院審理認為,安息網路祭祀平臺應嚴格稽核被紀念人的相關資訊,特別是對設立者與被紀念人的身份關係及被紀念人的死亡資訊進行嚴格的形式審查(如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等),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平臺對他人人格權益進行侵害。

法官說法:網路平臺並非法外之地

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平臺並非法外之地,公民在從事網路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網路平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網路服務提供者亦應履行嚴格審查義務,防止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平臺實施侵權行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被告網路祭奠平臺應對其使用者設立紀念館進行嚴格稽核,但平臺並未嚴格審查被紀念者小璐的資訊、未嚴格落實註冊使用者實名認證,導致實際侵權人認定難,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生活中,當發現自己的民事權益被他人利用網路服務進行侵害時,應當及時留存證據並將相關訴求及初步證據反饋給網路平臺的經營者,防止自身合法權益繼續被侵害。網路平臺經營者在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否則應就損害擴大部分與實施侵權的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路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通知規則】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網路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反通知規則】

網路使用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宣告。宣告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路使用者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宣告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轉送宣告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來源:新聞晨報)

編輯:韓璐瑩

【來源:濟南時報-新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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