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供暖不熱,可以拒交暖氣費嗎?

以案釋法丨供暖不熱,可以拒交暖氣費嗎?

以案釋法

供暖不熱,可以拒交暖氣費嗎?

“法官,我只覺得房子不熱,不知道要留存證據啊!”隨著寒冷天氣的到來,供暖季如期而至,“供熱”再度成為老百姓關注的話題。人們都期待家中溫暖怡人,然而有關供熱糾紛卻隨著氣溫的驟降不斷升溫。如何妥善處理供熱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近日,金鳳區人民法院速裁審判庭審結了這樣一起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以案釋法丨供暖不熱,可以拒交暖氣費嗎?

案件簡介 >>>

2020年冬天,趙某某入住新房後,經常感覺到室內溫度不夠高,但從未將此情況向某熱力公司或供熱監管部門反映,而是以拒交供暖費表示抗議。欠費兩年後,熱力公司遂就此事訴至法院。庭審中,被告趙某某辯稱家中暖氣不熱,自己欠費是因為熱力公司供暖溫度達不到《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但沒有提交任何證據。

爭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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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原告某熱力公司為被告趙某某所在小區提供供熱服務,被告趙某某為原告取暖使用者,雙方形成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關係,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已方義務。原告某熱力公司已向被告提供兩年供熱服務,被告趙某某應按約足額交納供暖費。本案中,被告趙某某未按時交納供暖費,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給付供暖費的義務。被告辯稱家中暖氣不熱,但不能提交溫度不達標的相關證據,故判決被告趙某某依照銀川市城市供熱價格規定的標準向原告某熱力公司交納欠繳供暖費。

法官提醒 >>>

以案釋法丨供暖不熱,可以拒交暖氣費嗎?

在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中,業主的抗辯意見難以被法院採納的主要原因在於業主一方舉證不能。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在此提醒廣大業主,如果在供暖期間業主發現室內溫度不達標,應立即給供熱單位打電話,或者撥打相關供熱監管部門的監督電話,由供熱單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上門測量室溫,或委託具有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並出具書面測量記錄,這種檢測結果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一般情況下,因供暖公司責任使業主室內溫度未達到供暖合同約定標準的,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相應採暖費。具體減免金額,則需要根據各地區供暖規定或供暖合同確定。

法條連結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六百五十四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中止供電。

供電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第六百五十六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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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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