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後,車輛商業險還能獲賠嗎?

交通肇事逃逸後,車輛商業險還能獲賠嗎?

案例素材供稿:省法院民五庭賈平

基本案情

沈某駕駛機動車

追尾同向行駛的閆某轎車

導致雙方車輛著火

造成車輛及物品損壞

事故發生後

沈某棄車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後,車輛商業險還能獲賠嗎?

經交警部門認定

沈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後沈某將車輛投保公司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

車輛損失費、施救費等損失27萬元

法院判決

省法院經審理認為

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投保單》

《免責事項告知書》中明確載明

“保險人已將免責條款等內容

向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

投保人充分理解並接受上述內容後

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

以上投保材料均有“沈某”簽字

證明保險公司已就商業免責事項

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

本案中沈某

交通肇事後逃逸

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強制性規定的違法行為

屬於商業險免責事項

同時沈某作為駕駛員

應當熟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清楚違法行為的含義以及法律後果

其肇事後逃逸

本就是對人對己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且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對該行為不予保護

也符合立法本意及價值取向

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交通肇事逃逸後,車輛商業險還能獲賠嗎?

省法院民五庭

法官助理 賈平

本案的審理要點之一

是某保險公司是否向投保人

盡到了免責事項的提示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的規定

肇事逃逸

作為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保險公司針對該免責事項

僅需盡到提示義務即可

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

《免責事項說明書》等證據材料

且材料中均有投保人“沈某”的簽名

故可認定保險公司

已盡到初步舉證義務

沈某雖辯稱上述材料的簽名

均不是其本人所籤

但並未向法院提出筆跡鑑定申請

也沒有提交相反的證據證明其觀點

沈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本案最終根據

保險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

認定其對免責條款

已經履行提示義務

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是守法者的保護傘

違法者的緊箍咒

肇事後逃逸系人所共知的

法律禁止行為

法院對該行為予以懲戒

既對違法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也有利於建立良好的

社會風氣和價值導向

策劃統稿:張東傑

排版校對:趙棟樑、賈共鑫

【來源: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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