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著促銷網購商品,訂單卻被商家單方面取消,該如何維權?

趁著促銷網購商品,訂單卻被商家單方面取消,該如何維權?

合同訂立的方式

要約與承諾

(討價還價和訂立合同有關嗎?)

法言俗語

“老闆,紅富士蘋果多少錢一斤?”

“10元一斤。”

“太貴了,8元一斤賣不賣?”

“好吧,賣給你了,這個價格真不賺錢。”

上述情景,你是不是非常熟悉?日常生活中,你是不是也是個砍價高手,在市場、商店、甚至是網店,與各路賣家討價還價?看似一段直白的對話,它背後卻經過了要約—要約的變更—承諾三個環節。那麼什麼是要約?什麼是承諾?它們和訂立合同有什麼關係呢?

以案釋法

隨著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各類電商平臺應運而生,網路購物已成為一種新的消費模式,在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尤其是在大型網購促銷日,很多消費者都曾有過已付款訂單因缺貨等原因被商家取消的境遇。如果你的訂單被商家單方取消,你會怎麼做呢?被取消的訂單能受到法律保護嗎?京淘網舉行年終大促活動,小雅在京淘網訂購了一臺智慧滾筒洗衣機。隨後被京淘網告知,因該商品熱銷,導致庫存不足,無法滿足其訂購意向,相應款項已退回。小雅認為其與京淘網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京淘網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而京淘網則主張小雅發出訂單為要約,網站向客戶發出發貨確認通知為承諾,雙方之間的訂購合同自網站發出發貨確認通知時成立,因其並未向小雅發出發貨確認通知,雙方之間的合同不成立。

法官說法

1。正確區分要約和承諾,是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關鍵。電商在網站頁面釋出的商品資訊,往往伴有圖片、影片展示,並對商品名稱、規格、材質、功能等有詳盡的文字說明,且價款和商家資訊明確,應視為要約。消費者選定商品提交訂單並支付價款,表明對商家釋出商品資訊的認可,應視為承諾。根據網購交易習慣,消費者在支付價款後,承諾行為即生效,其與商家的買賣合同成立,賣家應依約發貨。筆者認為,京淘網在網站釋出的洗衣機銷售資訊涵蓋了該商品的名稱、型號、價格等資訊,內容具體明確,根據法律規定和通常交易習慣,符合要約的特性。小雅透過網站商品連結頁面選定商品,提交訂單,在確定收貨資訊後,支付價款,該行為應視為承諾。故京淘網與小雅之間就該案涉洗衣機的買賣合同已成立。

2。法律為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賦予了要約人撤銷權,即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讓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行為。但是撤銷的要約已經被相對人所知悉,故有兩種情況下的要約視為不可撤銷的要約:一是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3。在實踐中為避免發生糾紛,應當注意以下兩點:一是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前要謹慎考慮是否要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的內容是否周全完備,是否需要選擇不可撤銷的要約模式。二是要約發出後,若客觀情勢發生了變化或因其他原因不想訂立合同的,要約人要及早採取措施,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撤回要約或者撤銷要約。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明確;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