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訴法之重要期間或者數字彙總

合議庭由3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

法院對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提出申請的3日之內,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移送管轄最多移送一次。受移送管轄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案件也沒有管轄權的,不得再次對案件進行移送,也不得將案件退回原移送法院,只能報請自己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內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

當事人對於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訴訟代表人,是指由人數眾多(一般為10人以上)的一方當事人從本方當事人中推選出來,代表他們的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表人的人數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時間:第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1~2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

訴前證據保全:當事人在申請證據保全的同時,必須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在48小時內裁定是否保全。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

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1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

10日,一審簡易程式不得超過15天,小額訴訟程式不得超過7天。

期間的耽誤與順延: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需要當事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順延期間。

公告送達期限:

(1)國內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2)涉外

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該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1)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2)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3)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5)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6)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審查。對保全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並採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查封、扣押、凍結的時間

(1)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2)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3)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罰款數額

(1)對個人的罰款金額:人民幣10萬元以下。

(2)對單位的罰款金額: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被罰款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5日內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複議時認為罰款不當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後3日內發出決定書。

拘留

拘留期限,15日以下。對被拘留人採取拘留措施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按時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應當記錄在案。被拘留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5日內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複議時認為拘留不當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後3日內發出決定書。

法院對起訴的審查與立案登記:

1。法院認為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2。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在限制起訴期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例外:

①女方可以提出離婚;

②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2)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或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如無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

例外:

①被告起訴離婚的,不受限制;

②有新情況、新理由,不受6個月限制;

③超過6個月,無論是否有新情況、新理由,都可以起訴。

起訴後法院送達訴訟文書:

(1)立案之日起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

(2)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

(3)法院收到答辯狀後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一審審限:

1。一般期限

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2。延長

有特殊情況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簡易程式審限:

(1)3個月內應當審結。

(2)延長審限需經當事人同意,延長後的實現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

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

上訴期:判決,15日;裁定,10日。

二審審理期限

(一)一般期限

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期限的延長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本院院長,由本院院長批准。

案外人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再審;

案外人對原裁判確定的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原裁判的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期限:

1。一般期限: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後6個月內。

2。特殊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提起再審的裁定,進入再審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檢察建議後,應當組合合議庭,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

當事人申請檢察院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檢察院3個月內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進行抗訴的決定。

選民資格案件:起訴人應在選舉日的5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選舉日前審結並送達完畢。

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被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下落不明已滿2年。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請前提:

(1)普通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須達到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申請條件

1。申請形式: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2。啟動: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一方不同意申請,另一方只能根據調解協議提起訴

訟;

3。 時限:協議生效後30日內申請。

督促程式: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認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債權人限期補正。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支付令的效力

1。限期履行效力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強制執行效力

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產生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支付令異議:

異議的期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

支付令失效後,法院應當將案件轉為訴訟程式審理。

①申請人不同意的,應當自收到終結督促程式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

②7日內未提出的,視為同意;

③轉入後,訴訟程式的起始時間從申請支付令的時間起算。

支付令失效的情形

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後,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又提起訴訟的;

2。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

3。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前,債權人撤回申請的;

4。債務人提出了有效的異議。

公示催告程式:

受理

法院在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立即審查:

(1)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申請人予以受理,並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式終結。

(2)審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2。公告

(1)公告發出時間:3日內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2)公告期:不得少於60日。

(3)公告的效力:公告期內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除權判決條件

1。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或申報被駁回;

2。申請人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程式的終結的情形

(1)申請人逾期(公告期滿之日起1個月內)未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的;

(2)申請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或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除權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法院申報,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起訴除權判決申請人。

判決書送達

當庭宣判的,10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當日送達判決書,拒不簽收的,視為送達。

對於申請期間的規定

(1)申請執行時效期間:2年

(2)申請執行時效起算: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執行管轄異議:

10日內提出,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後起算。

執行法院的變更:執行法院有條件執行但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鑑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不計算在內)。

參與分配的流程:

1。執行法院製作分配方案

參與分配開始後,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2。對方案的異議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3。對異議的反對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

4。參與分配方案訴訟

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執行行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繼續執行。

(1)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

(2)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暫緩執行的期限一般為不得超過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經院長批准後適當延長。對於執行擔保中的暫緩執行,若擔保有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超過1年。

涉外民訴案件期間(針對在我國領域內無住所的當事人):

1。被告提出答辯狀期間、上訴期間與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的期間均為30日,當事人可以申請延長,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2。涉外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進行審查,不受3個月期限的限制。

3。涉外民事訴訟無審限規定,一審、二審不受審限的約束。

仲裁庭的組成形式:

1。合議仲裁庭

3名仲裁員組成,由當事人各方各自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該第3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

2。獨任仲裁庭

1名仲裁員組成,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裁決的補正

(1)申請補正時間:收到裁決書30日內。

(2)補正程式啟動:仲裁庭自行補正;當事人申請補正。

(3)補正情形:文字錯誤;計算錯誤;遺漏已裁決事項。

當事人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的,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申請仲裁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執行程式執行完畢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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