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相之王》釋出新書,同人小說同步開啟連載模式| 科技料理·一週

文:郭子新、喻皓

近日,著名網文作家天蠶土豆釋出了全新力作《萬相之王》,這是天蠶土豆繼《鬥破蒼穹》《武動乾坤》《魔獸劍聖異界縱橫》《大主宰》後的又一部全新作品。在全平臺強推之下,新書熱度迅速攀升,甚至在短時間內超越了《詭秘之主》稱霸榜一。

但在新書釋出的同時,一部名為《萬相之王,我從全球直播穿越》的同人小說也同步開啟了連載模式。這位筆名為俗人庸平的作者憑藉多年來對天蠶土豆寫作思路的瞭解,以透過主角穿越到《萬相之主》小說中並對全球開展同步直播進行撰文。

“這不是沒有藥老的蕭炎嗎”、“廢柴解除婚約”……這些描述和對劇情的預判迅速抓住了讀者的眼球,藉著《萬相之王》本身的熱度,這本《萬相之王,我從全球直播穿越》竟然也迅速走紅,甚至在推薦榜上,超越了原著的推薦量。

這時的網友突然意識到,天蠶土豆被殘忍地“扒皮”了。於是在網文圈也迅速出現了一種全新的寫作流派:“扒皮流”。

目前,全網跟隨熱度撰寫的《萬相之王》同人文據不完全統計已多達數十部。對於準備開新書的大神作者而言,如果同樣遭遇“扒皮”,被全程蹭熱度、分流量,這顯然是一件令人揪心的事。而那段五年前曾經引發熱議的關於“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著著作權”的問題,也再次被人們問起。

同人網文:最初只是因為太愛“它”

美國著名的傳播與媒介研究學者亨利·詹金斯認為,粉絲的同人創作其實是在與原作展開的“對話”。原作具有的某些元素激起了粉絲想要對話的慾望,同時原作中的某些“不足”未能滿足粉絲的所有慾望,因此給這種對話提供存在空間。

這種對話曾是美好的。在夏洛蒂·勃朗特的小說《簡·愛》中,閣樓上瘋女人的出現,最終促成了簡·愛和羅切斯特的愛情。但在夏洛蒂筆下的瘋女人,除了發病時會“受到妖精的驅使要在夜裡把人在床上燒死,用刀捅死,把肉從骨頭上咬下來”的描繪外,再無筆墨。

但這樣一個人物,卻在英國當代女作家簡·里斯的筆下被重新描繪,簡以瘋女人伯莎為視角,寫成了《藻海無邊》這一全新的故事。1966年《藻海無邊》獲得英國皇家文學會獎,1967年又獲得W。H。施密斯獎,還上榜了BBC評選的“塑造世界的100本小說”,簡·里斯也因此被接納為英國皇家文學會會員。

“同人文”在我國古典文學中亦早有一席之地。

試想,高鶚續寫的《紅樓夢》如果放在現在發表,恐怕會被命名為《紅樓之人生若只初相見》,釋出於“同人小說-言情”欄目。甚至還有影響在某種程度上超越了原著的《金瓶梅》,其內容亦可稱作《水滸傳之嫂嫂們不能跟你說的事》。

同人創作以其涵蓋的產出形式極大的豐富了原作的故事,是對原作世界觀的補充。這種創作本身來源於原著的“真愛粉”,表達了對原作的極大肯定,並且真誠地希望把自己夢中的故事給完成。

但在“熱愛”開始產生遠超他們想象的利益時,這種“熱愛”開始喪失它的面目。

“同人文第一案”:同人文學的侵權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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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金庸將著名作家江南(著有《九州縹緲錄》、《龍族》等)告上法庭,起訴江南早年作品《此間的少年》侵權。因兩位當事人的影響力以及事件的深刻影響,該案被稱為“同人文第一案”。

江南於2000年在網上連載小說《此間的少年》,借用金庸作品中數十個人物名字、部分人物性格特徵和人物關係,以宋代嘉佑年為時間背景,地點在以北大為模版的“汴京大學”,登場的人物是喬峰、郭靖、令狐沖等。郭靖和黃蓉因為一場腳踏車的事故相識,而這輛腳踏車是化學系的老師丘處機淘汰下來的,楊康和穆念慈則從中學起就是同學,念慈對楊康的單戀多年無果,最後選擇的人卻是彭連虎……

案件審判歷時長達兩年,最終,法院判決江南賠償金庸經濟損失,賠償金高達168萬元。

本案判決認定涉案“同人文”未侵犯原著的著作權,但“同人文”使用原著作品元素並予以發行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並在判決書中對裁判理由作出了精要地解析和說明,被認為為同人創作給出了“一個邊界”,這個邊界也包含著兩個方面內容,即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

(一)著作權:僅重現角色名稱、性格特徵及角色之間的關係,而沒有重現或利用原著的故事情節,不構成侵犯原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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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版喬峰是大義凜然的俠士(左),《此間的少年》中,喬峰是豪爽仗義的師兄(右)

本案判決認為,《此間的少年》僅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稱、部分人物性格及基本的人物關係,但系在一個完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撰寫的嶄新的故事,其開端、發展、高潮、結局均不同於金庸原著。“《此間的少年》與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性格特徵和故事情節在整體上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會導致讀者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二者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據此,《此間的少年》並不構成對於原著著作權的侵犯。

(二)不正當競爭:涉案作品以營利為目的,存在明顯藉助原著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屬於以不正當的手段攫取原告可以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利益

本案判決對於“同人文”的界線做出了明確劃定:“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創作新的作品,若“同人作品”創作僅為滿足個人創作願望或原作讀者的需求,不以營利為目的,新作具備新的資訊、新的審美和新的洞見,能與原作形成良性互動,亦可作為思想的傳播而豐富文化市場。

反之,如若“同人文”存在明顯的營利目的而刻意借用原著的作品元素,則有較大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中,作者江南在利用讀者對原告作品中武俠人物的喜愛提升自身作品的關注度後,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且發行量巨大,其行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屬於以不正當的手段攫取原告可以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利益,在損害原告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對此作者江南的用意並非善意。

最終法院判決,儘管《此間的少年》不構成侵犯原著著作權,但其未經原告許可在其作品《此間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稱、人物關係等作品元素並予以出版發行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並據此判決作者江南向原著作者金庸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

“同人文”侵犯著作權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營利目的”影響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一)著作權:思想與表達的模糊界線,導致著作權侵權存在個案認定的特質

某種意義上來說,“同人文”和抄襲是同質的,因為幾乎沒有哪個抄襲者會通篇一字不落的抄襲,多少都會有滲入抄襲者的部分創新。一部基於原著作品部分元素之上的創作,到底會形成合法的“同人文”,還是會形成侵權的“抄襲文”,是無法簡單概況,必須進行個案認定。

著作權法的核心思想是“不保護思想,只保護對思想的表達”。例如,莎士比亞《羅密歐與朱麗葉》的一大主題是“兩個敵對家庭子女之間的悲劇愛情”,如果有人以此主題重新創作一部戲劇,並不構成侵權,因為這一主題屬於“思想”的範疇。但如果有人逐字抄襲了《羅密歐與朱麗葉》的文字,則構成侵權,因為文字組合和遣詞造句屬於“表達”的範疇。

作品的情節是角色設定(名稱、性格、背景等)、角色間關係、時間和空間、場景、故事發展脈絡、前因後果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著作權法》下對於情節的保護,主要有以下規則:

1。相似情節是同類型題材文章的常見情節,也就是我們說的“俗套”。例如失戀後必然赴死,說了“做完最後一票就回家”的flag必然便當等情況,此種常見情節缺乏獨創性,不形成著作權,不被保護。

2。相似情節必須是“具體地相似”,而不能是“抽象地相似”。例如“《潛伏》案”中,原告的小說《潛伏》和被告的小說《地上,地下》的故事核心均是由較高文化程度的地下工作者與女游擊隊員假扮夫婦打入敵人內部的故事,但這種故事核心只能構成“抽象地相似”,在具體情節和故事展開上,兩部作品完全不同,因此不構成侵權。

3。情節相似必須達到一定量或程度。目前在涉及“抄襲”的著作權侵權案例中,維權方均需具體描述涉嫌抄襲的段落,並進一步說明這些部分佔侵權作品內容的比重。在訴訟中甚至出現了以“抄襲調色盤”作為證據的呈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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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在“莊羽訴郭敬明案”中,被告的小說《夢裡花落知多少》與原告的小說《圈裡圈外》相比,存在多處主要情節、數十處一般情節和數十處語句相似,達到了“實質性相似”的程度,法院因此判決郭敬明敗訴。“瓊瑤訴於正案”中亦是如此,被告的《宮鎖連城》在重要情節上與原告的《梅花烙》相似,並且還具有相同的情節銜接和邏輯順序,因此認定於正構成侵權。

(二)不正當競爭:營利目的影響行為性質,但仍應考慮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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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大行其道的《哈利波特》同人印製品,足以以假亂真

當同人作品用於非商業目的時,原作者一般均持寬容的態度,如英國女作家 JK 羅琳女士,她在《哈利波特》的官方網站上宣告:只要讀者們不把小說中的人物形象用於違背倫理、道德以及色情等用途,就可以在不經本人授權的情況下,以非商業性的目的進行同人作品的創作。但當同人作品被運用於商業目的時,基於重大的經濟利益,糾紛往往就會產生。

而如果此時按照《著作權法》原理不對原著予以保護,則“同人文”作者的創作實際上是一種不勞而獲的行為,即未經原作作者許可,不當攀附了原作的知名度,符合不正當競爭法需要規範的行為要件,應當透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

但需要明確的是,是否任何作品都有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維權的資格尚不明確。在目前筆者查閱到的案例中,以“反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維權的作品,均具備大量客觀證據證明原著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知名作者的新作是否當然地具備知名度和影響力,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尚未有定論。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同人文”作者雖不具有明顯的營利目的,但透過惡搞或描寫不合適的內容,一定程度上影響讀者對於原著的閱讀興趣,並進一步可能損害原著作者的聲譽。此時,原著作者可以透過維護自己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打擊惡性的“同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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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遭扒皮的平臺及作者應當如何自應對

回到被碰瓷的《萬相之王》上,對於諸如天蠶土豆這樣的原著作者,我們有以下維權建議:

1。對於著作權侵權角度而言,需具體根據個案情況判斷。如果“同人文”中一定程度上地使用了原著的情節或表達手法,則構成對原著著作權的侵害;但如僅使用了原著的角色和基本人設,或較低程度地使用了原著情節和表達,則較難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

2。對於不正當競爭角度而言,由於網文平臺基本均為營利性平臺,在網文平臺釋出文章的作者具有多種的營利手段,因此相對容易證明“同人文”作者具有營利目的。但正如上文所強調,目前尚無法確認是否所有作品均具備以“反不正當競爭”為由進行維權的途徑,目前“反不正當競爭”的司法實踐在“同人文”領域的應用均圍繞具備“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作品”進行。

3。對於惡搞和含有不良內容的“同人文”,原著作者可以“同人文”構成對原著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為由尋求司法保護。

4。著作權侵權糾紛與不正當競爭糾紛雖為兩個不同案由,但可以在一個案件中一併審理,因此原著作者可以在起訴時一併提出。像上文提到的“金庸訴江南”,以及“《鬼吹燈》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電影《後來的我們》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等案件,均在庭審中就兩個案由一併審理。

5。最重要的是,要真正要杜絕這種“搭便車”蹭知名作者熱度的“同人文”,必須從根源上,即從釋出“同人文”的平臺上進行制止。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已有大量網文平臺侵犯原著作者及所在平臺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判決,相關裁判思路已臻成熟。總體上,我們認為,儘管尚未有針對新作品的“同人文”蹭流量被判決的先例,但訴訟路徑是相通的,原著作者起訴侵權網文平臺存在較大可能獲得判決支援。

法律的問題先告一段落,但本次對“扒皮流”事件的討論還遠遠沒有結束。

上一篇文章我們提到,當今的網文正在經歷第三個“十年”的發展時期,即將出現更多的變數和機遇,“扒皮流”,既是在現有的流派化寫作思路下的一個全新產物,也是揭開即將到來的網文“新時代”的重要引子,在“扒皮流”的興起之下,一個甚至數個百億級的網文新興市場正在悄然萌芽,這將直接影響網文圈每一個平臺和人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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