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十惡不赦”通常用來形容惡貫滿盈、罪無可恕的人。這裡的“十惡”並不是實際罪名,而是指犯了重大罪行。
在我國古代刑法中,“十惡”是指十個具體的刑法罪行。
在春秋齊國的法律中就有“重罪十條”,規定凡是犯“重罪十條”的人絕不赦免。
到了隋唐之時,經過《開皇律》和《唐律疏議》的修訂和完善,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罪名的說法。
一:“謀反,指的是企圖推翻朝政”,這個罪名被歷代統治者視為十惡之首。
二:“謀大逆,指的是毀壞皇陵、宗廟、皇室宮殿。”如果孫殿英生活在清朝沒滅亡的時候就是這個罪名。
三:“謀判,指背叛朝廷,”汪精衛就應該屬於這個罪名。
四:“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長輩。”這個罪名要是放在現代估計死不少人。
五:“不道,指殺害無辜的一家人以及肢解。”曹操應該就是這個罪名吧。
六:“大不敬,指冒犯皇室尊嚴,如偷盜皇帝的物品和祭祀的物品等。”
七:“不孝,指不孝順祖父母、父母或者在守孝期間結婚、做樂等。”
八:“不睦,指謀殺某些親屬、毆打女子、控告丈夫等。”
九:“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兵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等。”
十:“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由於“十惡”罪行極其危害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父權,所以從隋唐開始,都把“十惡”之罪作為法典,將其列為不赦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