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萬存款不翼而飛,客戶拿出轉賬憑條起訴卻被駁回!咋回事?

3萬存款不翼而飛,客戶拿出轉賬憑條起訴卻被駁回!咋回事?

3萬存款不翼而飛,客戶拿出轉賬憑條起訴卻被駁回!咋回事?

賈先生手裡有一張客戶通知書,是朋友孫女士在某銀行向賈先生賬戶轉賬的銀行列印憑條。上面顯示:2019年1月22日,賈先生銀行卡存入現金3萬元,狀態為交易成功。然而賈先生表示,自己的銀行卡內並未收到過該筆錢款。在與銀行多次交涉均無果後,賈先生向上海松江法院起訴。法院經過審理,卻駁回了其訴訟請求,這是為什麼呢?

賈先生認為:

其手中的列印憑條是銀行出具的,真實有效,上面清楚地記錄著孫女士在2019年1月22日下午16時36分成功向賈先生銀行卡存入3萬元。但其確實沒有收到過該筆錢款,銀行應當向其支付該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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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銀行表示:

孫女士存款的機器在2020年1月至4月發生故障,該段時間所打印出的客戶通知書年份均誤顯示為2019年,實際上孫女士存款的3萬元發生在2020年1月22日,該款已入賬,不同意賈先生的訴訟請求。

3萬存款不翼而飛,客戶拿出轉賬憑條起訴卻被駁回!咋回事?

法院經審理查明,孫女士在某銀行的ATM機上進行自助操作,向賈先生的銀行卡存入現金3萬元,並獲取該存取款機列印的《客戶通知書》一份,記載的交易時間為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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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先生的銀行賬戶明細顯示:2020年1月22日該賬戶“現存”3萬元,餘額3萬餘元。次日,該賬戶進行了“理財購買”“理財贖回”“轉支”等操作,餘額700餘元。另查明,2019年6月12日,案外人陳某某新辦了一張尾號為4576的銀行卡。

審理中,法官與各方當事人共同至案涉ATM機所在地進行現場檢視。經查,案涉自助存取款機會將每日自開機之時起至關機之時止的全部操作,形成一份加日期形式命名的TXT文件,而該臺機器內未見被命名為20200101至20200415的TXT文件,而被命名為20190101至20190415的TXT文件中,有多份檔案大小超過100KB,而其餘檔案幾乎不會超過100KB。在檢視檔名為“20190122”的TXT文件時,裡面有完整的自開機至關機的操作流程記錄。發現13:24至13:26,有案外人陳某某尾號為4576銀行卡的取款記錄;16:33至16:36,有案涉3萬元的存款記錄。

法院經審理認為:

結合案外人陳某某尾號4576的銀行卡在2019年6月才辦好,而該臺機器記錄了該卡在2019年1月22日取款記錄,可印證銀行所述機器在2020年1月至4月期間發生故障屬實。客戶通知書的客觀存在,不能直接等同於該通知書上所載內容的客觀存在,賈先生應對2020年1月22日入賬的3萬元款項細節予以說明並舉證。事實上,在該3萬元入賬後次日,賈先生即將該款用於購買理財、轉支朋友等,可知其當時即知悉有該筆入賬。

法官多次詢問賈先生2022年1月22日入賬的3萬元由來和去向,其均拒絕作明確說明,且表示自己不清楚具體是何人為何事存入、也不會查詢該筆收入所謂何事。賈先生的說法顯然有違常理,也與其自身的知識文化水平和理應具備的認知能力嚴重不符。案涉客戶通知書顯示的年份2019年系裝置原因導致的錯誤,案涉3萬元實際存入時間為2020年而非2019年。該錢款已被賈先生實際控制和使用,其再要求銀行支付3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經原告上訴,上海一中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YI DIAN

3萬存款不翼而飛,客戶拿出轉賬憑條起訴卻被駁回!咋回事?

司法判決的意義不僅在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公平公正,同時也在向社會傳達正確的價值取向。透過法律程式作出的價值判斷,比任何空洞的說教更有利。

本案中賈先生明知該筆款項發生時間與單據不一致,卻憑藉“真實”的客戶列印單,要求銀行支付單據上對應的存款,有違誠信原則,對於此種行為,司法裁判也要堅決說不,讓不誠信的人對自己的行為買單,才能讓誠實守信的人合法權益得以保障,讓誠實守信成為社會的正確方向標。另外,銀行作為金融機構,也應當確保自身工作的嚴謹性,該錯誤不僅對自身公信力造成損害,同時也給予不誠信者可乘之機,產生了本案之訴。在此也希望金融機構加強自身監管力度,杜絕此類錯誤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