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單購物時,上游商家不發貨、不退款,“團長”還倒貼了26萬餘元

本想拼單買酒省點錢

上游商家卻遲遲不發貨

酒沒等來

“團長”卻已經賠了26萬餘元

……

這“鍋”到底該誰來背啊?

拼單購物遇商家無法發貨

福建廈門,蘇先生偶然得知微信好友小邱在某拼單平臺售賣茅臺酒,價格也很實惠。於是,他透過小邱發來的該拼單平臺的連結下單,並轉發連結組織團購。蘇先生轉發完連結後,該團購異常火爆,蘇先生陸續向小邱下單300多瓶飛天茅臺酒以及茅臺原箱酒1箱,累計轉賬了60餘萬元。

拼單購物時,上游商家不發貨、不退款,“團長”還倒貼了26萬餘元

然而,在此之後,蘇先生僅收到了3瓶單價為2520元的飛天茅臺酒和1箱價值為19000元的茅臺原箱酒。等了一個多月,還有約62萬元的貨沒有發。因此,蘇先生向小邱催貨。這時,小邱卻表示已無法發貨,只能退款,並願意承擔每人不超過1000元的賠償,但需要蘇先生先代為賠付。隨後,蘇先生便按這個標準,向下遊團購客戶賠償了26萬餘元。兩個月後,小邱依然沒有退還貨款,也沒有賠償蘇先生代墊的損失。據此,小邱表示,商品發貨地遭遇嚴重洪澇災害,所以無法按時發貨,而且承諾的賠償也僅限透過拼單平臺下單的“團長”。蘇先生認為,小邱至今都沒有發貨,無法證明發貨地就是遭受洪澇災害的地區,其間,也沒有提出因暴雨延遲發貨的事情。除此之外,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可以證明小邱曾同意向每人賠付。

法院:返還貨款並履行賠付義務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法院審理後認為,蘇先生與小邱構成買賣合同關係。蘇先生已向小邱支付了貨款,但小邱未能發貨,也沒有履行他承諾的賠付義務。本案中,蘇先生作為拼團的“團長”,雖然也是消費者,但對於拼團的其他成員而言,若上游商家無法及時發貨,或產生其他消費糾紛,“團長”亦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團長”賠付後,可向上游銷售者追償。最終,法院認定小邱應當向蘇先生返還貨款62萬餘元及逾期利息,並賠償蘇先生代墊的賠償款20餘萬元。

法官:拼單購物需謹慎

在拼單購物時,消費者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消費者應儘可能事先考查團購平臺、供貨渠道以及“團長”商譽,瞭解商品的原材料、合格證、消費期限、售後服務等有關商品的自身情況,以及商標、廠家、生產地、經銷者等關於生產經營者的情況。第二,消費者要注意保留購買記錄、聊天記錄、付款記錄等。出現糾紛時,消費者應當與平臺交涉,並留存相關截圖作為證據。合理使用網路的“7天無理由退貨”政策,消費者在簽收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可依法向商家申請退貨。第三,若遭遇商家以低價吸引消費者、但拼團成功後拒不發貨的情況,消費者可以與商家溝通,或向市場監管部門、消保委尋求幫助,必要時也可以透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同時,還要注意在訂單超時前申請退款,以免錢貨兩失。

此外,對於團購的“團長”來說,在“開團”時,應當盡到查驗貨物的責任。一方面,如果“團長”因不注意貨物來源、不核實貨物真偽、不檢視貨物運輸,導致團購被詐騙分子趁虛而入,“團長”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如果部分商家或渠道商以次充好、以少充多、虛假宣傳,“團長”不經稽核便開團,作為有償“居間方”或者“代理方”,“團長”也可能在民事糾紛中承擔先行賠付的連帶責任。即使“團長”是無償組織團購,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文章:公眾號@廈門市思明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