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深交所:擬修訂滬港通、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

智通財經APP獲悉,1月19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釋出通知,擬修訂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徵求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公佈,本次《實施辦法》修訂合計新增5條,修訂15條,主要內容包括:(一)修改滬股通、港股通股票範圍。修改第十七條、第七十條,明確滬股通、港股通股票範圍。新增第十八條,明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納入滬股通條件。(二)修改滬股通、港股通股票調整機制。一是滬股通方面,修改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新增第二十一條,明確滬股通股票調入機制;新增第二十二條,修改第二十三條,明確滬股通股票調出機制;修改第二十四條,明確滬股通股票調整公佈時間。

深交所擬將深股通股票基準指數調整為深證綜合指數,同時設定指數成份股(剔除風險警示股票和B股等)符合日均市值50億元以上、日均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和全天停牌交易日天數佔總交易日天數的比例低於50%等調入條件。明確深股通股票(非 A+H 股)存在日均市值低於40億元,或者日均成交金額低於2000萬元,或者全天停牌交易日天數佔總交易日天數的比例達到或超過50%等情形的,將在半年度定期調整時調出深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發生被實施風險警示、進入退市整理期以及因終止上市被摘牌等情形的,調出深股通股票的相關安排保持不變,對第二十三條援引條款等作適應性修訂。

原文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了落實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擴大股票互聯互通標的範圍的共識,持續最佳化完善互聯互通機制,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擬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現就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2年12月19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發布聯合公告,原則同意進一步擴大股票互聯互通標的範圍,其中:滬股通股票標的範圍調整為市值50億人民幣及以上且符合一定流動性標準等條件的上證A股指數成份股,以及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的A股;港股通股票標的範圍在現行港股通股票標的基礎上,新增納入屬於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市值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恆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國公司,以及市值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恆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根據聯合公告,經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同意後,上交所可對標的納入的具體條件、調整機制等作出規定。據此,上交所擬就進一步擴大滬港通股票標的範圍對《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二、修訂內容

本次《實施辦法》修訂合計新增5條,修訂15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修改滬股通、港股通股票範圍。修改第十七條、第七十條,明確滬股通、港股通股票範圍。新增第十八條,明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納入滬股通條件。

(二)修改滬股通、港股通股票調整機制。一是滬股通方面,修改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新增第二十一條,明確滬股通股票調入機制;新增第二十二條,修改第二十三條,明確滬股通股票調出機制;修改第二十四條,明確滬股通股票調整公佈時間。二是港股通方面,修改第七十三條,修改港股通股票調出情況,以涵蓋小型股指數成份股的情形;新增第七十四條,增加關於小型股指數成份股市值測算及調整安排的表述。

(三)增加用語定義。在第一百三十二條中增加關於股票調整考察日、滬股通股票定期調整生效日等定義。在第一百四十三條中明確規則中“考察日前”包含考察日當日。

(四)其他適應性修改。由於增加了股票調整考察日的概念,為以示區分,一是將原規則中“定期調整考察截止日”改為“ETF定期調整考察日”,涉及條款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和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條;二是將原規則中“考察日”改為“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股票首次納入考察日”,涉及第七十一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修訂說明

為落實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擴大股票互聯互通標的範圍聯合公告的安排,持續最佳化完善互聯互通機制,本所擬對《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現就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2 年 12 月 19 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發布聯合公告,原則同意兩地交易所進一步擴大互聯互通股票標的範圍。按照聯合公告的相關安排,本所擬對《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以明確深港通股票標的的具體選擇標準,進一步最佳化標的調整機制安排。

二、修訂內容

本次《實施辦法》修訂合計新增 4 條,修訂 28 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整深股通股票選取標準和機制

1。深股通股票調入標準及機制。修訂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將深股通股票基準指數調整為深證綜合指數,同時設定指數成份股(剔除風險警示股票和 B 股等)符合日均市值50億元以上、日均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和全天停牌交易日天數佔總交易日天數的比例低於 50%等調入條件。新增第十九條,明確深證綜合指數成份股調入時點。其中,符合條件的當月新納入深證綜合指數或者當月被撤銷風險警示的深證綜合指數成份股,在月度定期調整時納入;符合條件的其他深證綜合指數成份股,在半年度定期調整時納入。修訂第二十條,在原A+H股中的A股調入安排基礎上,新增A+H股中的 A 股被撤銷風險警示後的調入安排。

2。深股通股票調出標準和機制。修訂第二十二條,明確深股通股票(非A+H股)存在日均市值低於40億元,或者日均成交金額低於2000萬元,或者全天停牌交易日天數佔總交易日天數的比例達到或超過50%等情形的,將在半年度定期調整時調出深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發生被實施風險警示、進入退市整理期以及因終止上市被摘牌等情形的,調出深股通股票的相關安排保持不變,對第二十三條援引條款等作適應性修訂。

3。深股通股票調整公告時間。修訂第二十四條,明確深股通股票定期調入調出安排的公佈時間。

(二)新增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股票納入深股通股票規定

新增第十八條,明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納入深股通,除需要符合深股通股票一般調入標準外,還需要滿足上市時間滿6個月及其後20個交易日、最近183日中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於200億元、成交總額不低於60億元、未因違反該類股票監管規定受本所公開譴責等條件。新增第二十一條,明確該類公司首次納入考察時點。

(三)調整港股通股票調出標準

新增第七十三條,明確屬於恆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且不屬於A+H股的港股通股票,調整考察日前十二個月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低於40億港元的,調出港股通股票。港股通股票調入標準和調整機制不變,適應性調整條文順序。

(四)其他修訂

1。增加股票調整考察日等時點釋義。在附則中增加股票調整考察日釋義。對於深股通股票,股票調整考察日包含股票月度、半年度定期調整考察日以及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納入考察日。對於港股通股票,股票調整考察日為恆生綜合指數編算細則中定期檢討所使用的資料截止日。此外,增加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納入考察日、深股通股票定期調整生效日等釋義。

2。其他適應性修訂。完善全文有關調整考察日的表述,調整引用條文。修改 ETF 定期調整考察日的表述,與股票表述一致,相應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等表述。

本文編選自“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劉家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