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媽控訴男友分手後砸她的店, 男友: 她讓我幫她還200萬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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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俗話說“談錢傷感情”,說明在人們心中感情應該是純粹的,不應該牽扯利益的。

在感情的最初的確都是心之所向,與其他一切都無關,可是生活處處都和錢有關,當兩個人在一起之後,也無法避免產生金錢上的牽扯,小到吃飯,送禮物,大到結婚的彩禮等。

我們也聽說過很多情侶分手後,要求對方返回花費的事,甚至鬧到報警、打官司的也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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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找到記者控訴說,因為她拒絕了繼續和男友小劉交往,小劉便砸了她的服裝店,還打傷了她的姐姐,她希望記者能幫她向小劉要一個說法。

據小美所說,她是一個單親媽媽,自己開了一家服裝店,在一次進貨的時候,認識了小劉,小劉是一位退伍軍人,他被她的堅強獨立所打動,對她展開了追求。

但是經過幾個月的交往後,她覺得兩人在性格方面不太合適,所以她提出了分手,以後就以朋友相處,可是小劉卻一直糾纏騷擾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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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是他到她的店裡大吵大鬧,還砸了她的服裝店,她為了不影響生意就報了警,可是出了警察局後,他打了來接她的姐姐,她認為她的店鋪不能被白砸,她的姐姐也不能被白打,小劉必須給她一個說法,而且她希望他以後不要再來騷擾她了。

事情真的像小美所說的這樣嗎?小劉為什麼分手後還要糾纏報復她呢?為了瞭解實情,記者和小美一起去找小劉。

面對記者的提問,小劉說他並沒有砸她的店,也沒有打人。

那天是小美房租到期了,他是出於好心,怕小美走不開,所以他早上8點半就去銀行取了13000的現金,幫她交了房租,然後他發信息給小美,是小美讓他把繳費協議送到她店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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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到了店裡後,小美對他很不耐煩,還用一種看白痴一樣的眼光看他,說是他自己願意給她交的,於是他非常生氣,才和她吵了起來,但他並沒有砸她的店。

聽完小劉的話,小美解釋說,那天的確是他給她交了房租,但是她也把錢轉給他了,是他自己死皮賴臉地不肯走,還對她破口大罵。

這時小劉卻爆出了另外一件事,他說小美和他在一起就是為了錢。

小美和他交往的時候,經常用可憐巴巴的語氣和他說話,讓他為她花錢,小到沐浴露、牙膏,孩子的1000多的電動車,大到她進貨的錢,還有房租水電費,都是花他的錢,而且這些錢的單據他都有,光是這些就花了他四萬多,這還沒算他給她送的禮物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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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卻反駁到,水費是她自己交的,電費是因為電費卡不在她這裡,她都不知道有欠費,所以才沒有交,她沒有圖他的錢。

看著小美不肯承認,小劉又說有一次他給小美買了4600塊的化妝品,那天小美就和他在一起,第二天她又走了,而且他有聊天記錄。

說著他就把聊天記錄給記者看,聊天記錄中小美的確表示,要想和她交往,就必須花錢,她有186萬的房貸,她希望他給她200萬,一次性還清債務,如果他給她轉錢,那他們就繼續在一起,沒錢就拉倒,她就是為了錢才和他在一起的。

而小劉沒有答應,所以小美才提出了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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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聊天記錄,小美沉默不語,最終兩人決定一起去調解。

戀愛期間該不該花男生的錢,或者說男生要不要為女生花錢?

兩人在一起後,約會吃飯,或者是送點小禮物,這是正常的,不過感情也是相互的,不能一方付出,另一方只會索取。

有人覺得可以AA制,我覺得AA制也可以,就是感覺這樣比較生分,我個人認為AB制更合適,比如男生請吃飯,女生就買點飲料,男生請看電影,女生就買爆米花,這樣雙方都有付出,也不會覺得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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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是大額金錢上的牽扯,最好還是不要有,畢竟兩人只是戀愛關係,還不能確定將來會不會結婚,如果是在婚姻中那又另當別論了。

就如小美,她都不確定會不會和對方在一起,就讓男方花那麼多錢,是不應該的,也可以說她就是衝著讓對方花錢,才願意和他在一起的,所以當男方不願意當冤大頭了,她就選擇分開,這種行為其實和騙沒有什麼區別,都是想不勞而獲。

反正我個人覺得,婚前不要和男友有太多金錢上的牽扯,戀愛期間,可以花男生的錢,但是要有個度,而且也不能一直讓男生付出,畢竟感情是相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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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能不能花男生的錢?這件事你有什麼看法呢?

你認為小美和小劉的事情應該要怎麼解決呢?歡迎評論交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