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快一週,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新罪名檢察官帶你get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於

2021年3月1日

同步施行,增加

17

個罪名,對原

10

個罪名調整或取消,

25

個新罪名生效,下面就由檢察官帶領大家重點了解部分新增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快一週,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新罪名檢察官帶你get

蔡甸區檢察院 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黃建先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快一週,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新罪名檢察官帶你get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妨害安全駕駛罪】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快一週,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新罪名檢察官帶你get

檢察官解讀

:該條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新增條文。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本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乘客、售票員、駕駛人員等。2。行為發生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主要包括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計程車、從事空中運輸的飛機、鐵路運輸的火車及客運輪船等。3。行為方式主要包括乘客、售票員等人員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駕駛人員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車輛,擅自離開駕駛位置,或者雙手離開方向盤,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所說的“搶控駕駛操縱裝置”並不需要行為人實際控制駕駛操縱裝置,只要實施了爭搶行為即可。4。行為人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足以危及公共安全。這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主要指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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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

【襲警罪】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解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原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對本款作了修改,一是刑罰從原來的從重處罰修改為單獨法定刑配置,二是突出了行為方式的暴力性,增加了“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表述。本罪的行為物件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行為方式為暴力襲擊,不包括威脅等行為,威脅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如果符合一般的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快一週,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新罪名檢察官帶你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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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冒名頂替罪】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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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解讀

:本條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新增條文,本罪的主體包括頂替者、組織者、指使者、協助者(通常指負責相應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本罪的行為包含兩個方面,一是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盜用他人身份是指違揹他人意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他人身份,而冒用他人身份則是代替他人,不一定違揹他人意志。二是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種資格權益,取得這三種之外的資格權益的,不能夠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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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快一週,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新罪名檢察官帶你get

檢察官解讀

:該條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新增條文。認定本罪,要注意“拋物”與“墜物”的區別,本罪的行為方式為故意從高空向外投、扔、丟棄物品,不包括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及因颳風、下雨等原因,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實施本條款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為殺害、傷害特定人員實施拋物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傷人罪定罪處罰。對於過失導致高空墜物的行為,如果導致他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233條、235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因颳風、下雨等原因,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可以依照民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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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催收非法債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檢察官解讀

:該條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新增條文。本條涉及的催收物件為“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不包括合法債務。行為方式包括使用暴力、脅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嚇、跟蹤、騷擾他人。在情節方面,本罪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宜作為犯罪處理,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快一週,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新罪名檢察官帶你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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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黃建先

編審|關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