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什麼不能從收入中全額扣除?

企業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什麼不能從收入中全額扣除?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主要包括: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對於稅法來說,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不能從收入中全額扣除的。

企業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什麼不能從收入中全額扣除?

業務招待費

如果允許全額扣除,那麼就易於助長企業經營中無限制的大吃大喝,導致本該上交國家的稅收被無形中吞噬掉了,也不利於企業經營的良性發展和社會風氣的向好,個人意味深遠。

一、稅法的規定簡潔明瞭

2018年頒佈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什麼不能從收入中全額扣除?

招待費要控制

那各位小夥伴們可能會納悶了,企業經營過程中,凡與企業經營有關的產品成本可以從收入中扣除,企業發放的員工工資可以從收入中扣除,企業發生的銷售差旅費和後勤管理費可以從收入中扣除,之後再就剩下來的餘額算要交給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為什麼用於招待客戶的吃喝住等業務招待費就只能按發生額的60%扣除,並且最高扣除數還不能超過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5‰呢?

二、企業容易陷入的理解誤區

我的企業我做主,既然我開廠子,發生的費用凡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應該可以全額扣除的啊,咋就這麼不合情理呢?非要以立法的形式按比例扣除,而不讓全額扣除呢?

企業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什麼不能從收入中全額扣除?

鉅額招待費

舉個栗子,如果一家企業2018年實現銷售(營業)收入3000萬元,2018年發生了對客戶的吃喝住宿等招待費115萬元。假如減去當年的成本等費用(當年發生的招待費115萬含在裡面)後,僅考慮業務招待費扣除項,當年的利潤總額如果是500萬元,如果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按企業的理解,那麼那應該向國家交企業所得稅500*25%=125萬元,也就是應該交這個額度的企業所得稅。

三、實際的情況卻是

可實際情況是,國家要求你這115萬元的業務招待費不能全部算數,不能全部從收入中扣減再算企業所得稅。而只能按115萬的60%和3000萬收入的5‰兩個對比來定這個扣減數,115萬的60%是69萬,3000萬收入的5‰是15萬,就是說真正用於扣減收入的業務招待費只能按15萬來算。

企業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什麼不能從收入中全額扣除?

招待費要籌劃

這樣的話,2018年用於算企業所得稅的基數,它應該是500+115-15=600萬元,而不是前面所說的500萬。之前算出來的500萬元的利潤總額,因為裡面已經把的業務招待費扣減了,所以這裡要加過來,再減去國家規定讓真正扣的15萬元招待費,得出來的600萬才是用以算2018年企業所得稅的基數。

這樣算來,2018年應該交給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就劉600*25%=150萬元,而不是前面所算的500*25%=125萬,多出來25萬元。

四、企業應提前對招待費加以籌劃

方法1、按收入的一定比例預算控制招待費

因為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樣的話,咱們來個運算,假設X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未知數,Y作為當年的收入數,那麼X*60%=Y*5‰,變換等式兩邊,這樣的話,全年來說,X=(5‰/60%)*Y,也就是X=(5/600)*Y,繼而X=0。008333*Y就是最終結果。意思是如果年度的業務招待費X如果能達到收入0。8333%,那就是理想的業務招待費數。否則就不合算了。

以上面的栗子來說,2018年的業務招待費如果是0。83333%*3000=25萬就是再好不過的了。

企業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什麼不能從收入中全額扣除?

招待費要正確籌劃和控制

方法2、不是業務招待費的不要誤列進去

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就會計制度規定來說,是可以據實列支,便如果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就要按稅法的規定,在上面所說的比例範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針對業務招待費的列支範圍,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上面提到,具體範圍是: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這樣的話,企業日常核算中,就應該按稅法規定,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理應是會議費的誤列入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就是說一切要從實際出發,尊重事實,不能弄虛作假,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搞改頭換面,混水摸魚,也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企業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什麼不能從收入中全額扣除?

必要的招待費還是需要的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是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的。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於這些,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所以說對於業務招待費的列支範圍,在平常就需要分清界限,這是非常必要的。

方法3、根據企業實際,利用稅收窪地減稅

因各地招商引資的不同,企業的規模和性質不同,各地都有相應的扶持政策,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會有所差異,甚至有一定的稅收返還優惠。

如對於小微企業來說,國家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最終交稅的比例只有10%。

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再就是結合企業的實際,如果企業屬於以下八大領域的,可以申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成功後當年即可獲得15%的企業所得稅率。因為國家為了鼓勵創新和整個民族的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是鼓勵這類企業加速發展的,犧牲些稅收也是樂得其所。

八大領域是:

一、電子資訊科技

二、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三、航空航天技術

四、新材料技術

五、高技術服務業

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七、資源與環境技術

八、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