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住宿費專票,有的能抵扣,有的不得抵扣!很多會計都弄錯過!

一般來說,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法定扣稅憑證上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有些情形不得抵扣!

同樣住宿費專票,有的能抵扣,有的不得抵扣!很多會計都弄錯過!

先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青島某公司(一般納稅人)的銷售人員小王因公出差取得住宿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金額300元,增值稅稅額18元,已經認證,能否抵扣進項稅?

答覆:可以!

案例二:青島某公司(一般納稅人)五一期間組織員工團建,去濟南趵突泉遊玩,取得員工住宿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金額3000元,增值稅稅額180元,已經認證,能否抵扣進項稅?

答覆:不可以!

同樣是住宿費,同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何一個可以抵扣,另一個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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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就要從增值稅的流轉過程講起了……

增值稅的流轉我們可以透過下面的案例輕鬆把握:

環節一:

甲企業銷售一批水果給乙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金額1000元,稅額90元

,甲企業收取價稅合計1090元。在這個環節裡:

1、甲企業是增值稅納稅人。

2、乙企業是增值稅的稅負承擔者(90元是乙企業支付的)。

環節二:

乙企業將這批水果加工成水果罐頭,銷售給丙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金額2000元,稅額260元,

乙企業抵扣完購買水果環節已繳納的稅款(即進項稅額)90元,需繳納增值稅170元。在這個環節裡:

1、乙企業是增值稅納稅人。

2、丙企業是增值稅的稅負承擔者,承擔了第一環和第二環節的稅額:90+170=260元。

環節三:

丙企業將這批水果罐頭用於職工福利,在年會員工聚餐時被吃掉了,此時這批水果的流轉環節就終結了,丙企業作為最終消費者,不會再將水果罐頭流轉給其他主體,承擔了整個鏈條上的增值稅額260元,

購進環節的增值稅進項稅額260元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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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瞭解到:

1、在增值稅鏈條上,企業為了生產經營活動在進購環節產生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

2、如果企業終結了增值稅的流轉,是鏈條上的最終消費者,比如將外購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了,則進購環節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為了方便大家記憶,這種情況,可以通俗地理解為“有銷項,進項可抵;無銷項,進項不可抵”。

現在再看文章開頭的兩個案例,就不難理解為何同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何一張可以抵扣,另一張卻不可以。

案例一的住宿費專票是因員工出差取得,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而案例二是因員工旅遊產生住宿費,即企業外購住宿服務服務用於職工福利,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