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與未成年學生髮生性關係!廣州首例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案宣判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張豪

通訊員 張媛

近日,廣州白雲法院審結一起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案,被告人劉某(化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五年內禁止從事教育行業以及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據悉,這是廣州首例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案。

班主任留宿未成年女學生後發生性關係

被告人劉某入職廣州某專修學院多年,在擔任學生楊某(化名)班主任期間,與楊某關係較好,私下以兄妹相稱。某天晚上,楊某約劉某外出返校時,因超過學校宿舍門禁管理時間,兩人怕被學校批評處分,遂決定到劉某的教師宿舍留宿,當晚兩人發生性關係。

被告人劉某身為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教育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法院認為,綜合考慮被告人劉某經電話傳喚後自動投案,並供述其與被害人楊某發生性關係的犯罪事實、性質、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行為人禁止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本罪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納入《刑法》定罪處罰的範疇,旨在嚴厲打擊特殊職責人員利用優勢關係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惡劣罪行。

法官表示,從立法本意不難看出,在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之間,基於前者的特殊職責及雙方年齡、地位、身份等的不對等關係,二者之間易形成一種隱性強制狀態。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對其照護的未成年女性即使不使用明顯的強制手段,也足以達到壓制對方表達真實意志的強制效果;如果行為人利用特殊職責所形成的隱性強制狀態,與其照護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即使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其行為仍屬於違背婦女意志,依法應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同時,對於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行為人,可適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關於從業禁止措施的規定,禁止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預防其對未成人再次實施犯罪。

法官建議:社會各方共同努力保護未成年

法官建議,為有效預防和減少此類事件發生,除了依法對侵害人進行嚴懲之外,監護人、學校及社會也需要共同努力提高防範意識,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實現對未成年人保護全覆蓋。

01、築牢家庭監護安全防線

家庭應築牢監護安全防線,家長要切實負擔起監護職責,除關注子女學習成績外,更要關注其心理健康,加強性安全和網路安全教育。

02、劃清校園安全警戒線

學校應將預防性侵害納入道德與法治教學管理計劃,一方面加強對教職員工法治教育培訓,嚴格入職審查,強化師德建設,完善性侵害事件應對處置方案。另一方面,加強對學生的法治教育,引導其與他人正確交往,增強危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同時,學校應加強與司法機關共建合作,積極開展校園普法教育活動,營造風清氣正、積極健康的校園環境。

03、強化社會治理統戰線

社會應強化治理統戰線,加大對學校周邊、賓館、酒店、網咖、KTV等重點區域的治安管控力度,加強監控裝置和管理,嚴格落實相關行業實名登記制度。及時進行監護補位,建立全國性侵未成年人黑名單資訊庫和特定行業入職審查機制,對易於接觸未成年人的職業,限制招錄有性侵不良記錄人員,共同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築起一道穩固的防範侵害“防火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