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短褲上班被開除?企業定“家規”不能任性

穿短褲上班被開除?企業定“家規”不能任性

近日,一則“穿短褲上班被開除後員工狀告公司”的勞動爭議引起熱議。據裁判文書網顯示,丁某穿短褲上班,店長要求其著工裝上班,丁某以天氣熱、沒有開空調為由拒絕,被罰款50元。此後丁某仍穿短褲上班,被公司以不服從管理為由辭退。丁某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有權因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故支援了丁某的主張。

因為穿短褲上班,這名員工便被解聘,著實令人頗感意外。儘管這名員工穿短褲上班確實違反了企業的“家規”,但企業不能充分證明其“家規”的合法性,最終被判敗訴。法院這一判決,釋放了企業不能把“家規”作為任性侵犯勞動權益工具的警示意義。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企業以內部規章制度約束員工,既是規範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賦予企業的用工自主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雖然制定“家規”是企業的法律責任,但並不意味著企業在這方面可以任性而為。畢竟,企業“家規”關乎每一個員工的切身利益。企業只有讓“家規”不偏離合理合法的軌道,才能真正讓其在執行中實現規範管理、保護員工勞動權益和保障自身利益的多贏。

然而在現實中,不少企業不僅沒有認識到合理合法是制定“家規”不得逾越的紅線,反而還以履行法律責任為藉口,為達到懲戒違紀員工之目的,總是在制定“家規”方面別出心裁,以致諸如“遲到幾分鐘扣年休假半小時”、“連續兩次上廁所要罰款”、“拒絕參加公司聚會被開除”等奇葩“家規”屢見不鮮。企業這種吃相難看的做法,是對自身權利的濫用,已嚴重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絕不能讓其任性而為。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鑑於每個員工並不能模範遵守規章制度,企業在法律的授權範圍內,有必要制定能約束員工違紀行為的“家規”。為防止企業利用“家規”任性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設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除了明確規定企業在制定“家規”中不得超許可權設定禁止義務、違反公序良俗及合理限度外,還規定企業制定“家規”必須履行相應的正當程式。也就是說,企業在制定“家規”時,不但要保證其內容符合法理和情理,也要保證程式的正當性,而不能罔顧基本法律底線和情理原則。

實際上,企業“家規”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企業制定的“家規”能嚴格規範在法治和人性的框架內,則可起到獎優罰劣、規範管理的積極作用;反之,則極有可能南轅北轍,失去員工的信任,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的構建,最終損害的是企業長遠利益。企業應自覺把制定“家規”的行為規範在法理情理之內,使“家規”在法理情理範圍內發揮預期的效果。

企業“家規”如果變成了侵犯勞動權益的工具,須依法予以懲治。勞動監察執法部門在引導企業依法合規地制定“家規”時,應常態化地對企業違背法理情理制定奇葩“家規”的行為嚴肅懲處;深受企業奇葩“家規”傷害的勞動者,也要敢於主動依法維權,讓企業利用奇葩“家規”懲戒勞動者的歪念沒有得逞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