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75歲老人六百元收買被拐智殘女,沒有被起訴的法律原因

近日在河北省邯鄲市魏縣公佈了一起司法訊息,因為案情與拐賣有關,有犯人又沒被起訴,觸及到了大家敏感的神經,那麼這樣的處理到底合不合理呢?

以案說法:75歲老人六百元收買被拐智殘女,沒有被起訴的法律原因

根據邯鄲市魏縣檢察院訊息:2021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回隆鎮西張莊村附近撞見了智力殘疾的女子張某。在看到該女子後,李某惡向膽邊生,利用其智力殘疾難以反抗的弱點,將其用電動三輪車拉到了回隆鎮崔西村。

以案說法:75歲老人六百元收買被拐智殘女,沒有被起訴的法律原因

據查該村是李某的居住村,其隨後夥同同村其他兩人將該女子賣給了崔東村75歲的老人崔某。事後,三人犯罪所得總共六百元,李某作為主事者分得一半,其餘二人分得其餘一半。三天後,5月16日晚,女子張某的親戚等人趕到崔某家中將其解救出來。隨後拐賣者三人被起訴並退還非法收入給崔某,而崔某雖然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但最終沒有被起訴。

以案說法:75歲老人六百元收買被拐智殘女,沒有被起訴的法律原因

那麼在這起案件中的收買者崔某為什麼沒有被起訴呢?

首先根據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崔某屬於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他雖然屬於故意犯罪,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案說法:75歲老人六百元收買被拐智殘女,沒有被起訴的法律原因

其次,崔某屬於偶犯認罪認罰的情形。根據《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更大一些。

以案說法:75歲老人六百元收買被拐智殘女,沒有被起訴的法律原因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根據通報的犯罪事實,崔某應當沒有對張某有轉賣或強姦的行為。如此在其有智力問題,不可能出現“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這一從輕情形的情況下,在其家人對張某解救時沒有妨礙,應當可以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以案說法:75歲老人六百元收買被拐智殘女,沒有被起訴的法律原因

如此檢察院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認定崔某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也就此符合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法定不起訴的條件,就此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過雖然崔某免予刑事處罰,但當地公安機關仍可以據此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或行政拘留並批評教育。

對於這件事大家怎麼看?你認同這一決定嗎?

以案說法:75歲老人六百元收買被拐智殘女,沒有被起訴的法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