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啟動!居住權登記後“以房養老”更踏實了嗎?

近日,居住權登記工作在全國各地陸續開展。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重慶、安徽合肥、湖北武漢、山東濟南、四川成都、湖南長沙、浙江杭州等多座城市已經啟動當地的居住權登記工作。湖北武漢自去年7月起開始辦理居住權登記,半年內,當地已辦理居住權登記330餘件。

事情的源頭要從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說起。

《民法典》中新設立了一種權利——居住權,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該項權利不僅可以在親屬間設立,也可以在沒有親緣關係的個體間進行。居住權設立後,居住權人在權利生效期間,享有佔有和使用房屋的權利,即便房屋產權發生轉移,居住權也不受影響。

也就是說,即使房東(房屋所有人)把房子賣了或者抵押,擁有居住權的住戶也能安心居住,不必擔心自己被驅逐出去。

多地啟動!居住權登記後“以房養老”更踏實了嗎?

房子,凝聚著無數中國人的畢生血汗。那麼,年輕時努力奮鬥攢錢買房,到老了是不是應該讓房子為自己提供保障?

居住權的誕生,充分體現了“房住不炒”的總體方針,將附著在房產上的居住屬性和金融屬性剝離開來,為“以房養老”提供了極大可能。

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柴效武解釋道:以房養老,即利用住宅壽命週期和老年住戶生存餘命的差異,對廣大老人擁有的房產資源,尤其是老人死亡後住宅仍然餘存的鉅額價值,透過一定的金融或非金融機制的運作實現價值流動,為其餘存的生命期間,建立起一筆長期、持續、穩定乃至延續終生的現金流入。

通俗理解,即人們在年輕時,用收入扣除消費後的結餘購買住宅;到年老收入已不足消費使用時,再將住宅的價值逐期釋放,以彌補生活費用的不足。

可以想象出這樣一幅場景:失獨老人先為自己設立居住權,再把名下房屋出售或抵押,老人可以在晚年獲得一筆收入,藉此實現“以房養老”。

據預測,到2036年我國將有3。8億人退休,人口老齡化程度持續加深。所以不難想象,伴隨著我國老年人口規模繼續擴大、養老問題的不斷突出,越來越多的老年人未來將更多考慮“以房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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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對老人有什麼好處?

據統計,2021年,我國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總量超2。67億,“十四五”期間預計將超過3億。面對如此龐大的老齡群體,設立居住權,從分解房屋所有權入手,盤活繫著在房屋產權上的資金,釋放出經濟活力,也成為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強有力的輔助措施。

居住權可以與產權分離。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產權人可以將房屋的居住權給自己的父母、朋友、同事、離異配偶、保姆等任何人,居住權登記年限可以超過20年。

居住權的出現,還不僅是讓特定群體居有定所。對於失獨老人等為代表的社會特殊群體,缺乏養老資金,唯有一套自己居住的房屋,賣掉的話又會顛沛流離。居住權的設立,就為這部分老年群體提供了“以房養老”契機。

又如居住權可以使“以房養老”政策有效落地,老人可將自己住宅轉讓給融資機構取得對價的同時,在該住宅上設定居住權,保證自己的居住權益,實現“以房養老”安享晚年的目的。而對於其他老人來說,居住權的出現,讓他們養老生活又多了一道堅實的物質屏障,也是利大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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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居住權證封內

舉個例子。父母拿出畢生積蓄給兒子買房,房本寫兒子兒媳的名字,若是哪天和兒子鬧矛盾,兒子要趕老人走,而老人因為沒有任何保障,只能被迫離開。但是,如果老人擁有房屋的居住權,無論兒子兒媳怎麼處理這套房屋,也不影響老人繼續住在這套房子裡。

還有一種情況。比如電視劇《都挺好》蘇大強面臨的困境——喪偶老人黃昏戀。很多老人子女都擔心,半途中殺出來的“後媽後爸”是衝著老人財產來的,一旦房子到手,立刻對老人不管不顧。但是,萬一“黃昏戀”有真愛呢?

有了居住權,“黃昏戀”可以更純粹。

老人可以將房屋所有權留給子女,與此同時,為“老來伴”設定居住權,保障其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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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比如老人有一套房但有2個兒子,小兒子已經購買自住房屋,大兒子無自住房屋與老人共同居住並照顧老人,按法律規定2個兒子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並且兄弟倆大機率會將房屋變賣分錢。

問題來了,大兒子分的錢不夠買房,一家大小怎麼辦?別慌,這個時候如果老人分配繼承的時候讓大兒子享有居住權,那麼對他們一家是一種有效保障。

再比如,你有一套房子但沒什麼收入,又想要提高下生活質量需要錢,那你就可以將房子分成交權和居住權,將產權按市場價折價後出售套現,自己享有居住權一直住在這房子裡。

作為收到法律保護的權益,要用好這項用益物權,就得遵守最基本的“遊戲規則”。

設立居住權有嚴格的程式性,應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並及時申請登記。對於不動產,登記是必不可少的程式,而《民法典》也規定了,“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而且,居住權因人而設,故而不得用於生活居住以外的用途,不得轉讓、繼承、抵押,沒有事先約定,不能將住宅出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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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居住權證封面

顯然,居住權的存在,能夠保障部分弱勢群體的權益,但也必然對房地產市場帶來相當影響。

居住權讓房產交易變得更加複雜

未來房產交易,考慮到居住權的存在,必然有很多新的問題需要打通。

一是房屋市場價值不及預期。

不少人擔心設定了居住權的房屋,根本沒有人願意去買。原因很簡單,大多數購房原因都是“居住”,即使是出租,房東也享有全部收益。但是,居住權出現後,房東很可能連房租也收不著。這樣一來,房子價值會因為居住權的剝離被消減,甚至居住權的設立反而對房屋出售造成阻礙。

此外,大多數老人居住的房子都是老舊房,小區各種設施也偏落後;再加上“延期入住”這個因素,想必大家購買意願更低了。

設定了居住權的房子,有人願意接盤嗎?既然找不到下家,“以房養老”難免有“空中樓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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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交易成本大幅增加。

過去房產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賃。未來,房產查冊,還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權”,一旦存在居住權,房產交易就極其複雜。

畢竟,居住權與所有權分離,兩者同屬用益物權,權益關係相當。居住權的到來,相當於給房產加上新的“負擔”,有了“負擔”之後,房產交易必然受到影響。

這與租賃關係有著明顯不同。雖說“買賣不破租賃”,但租賃只是合同關係,最高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且存在房屋收益,即便法拍房存在長期租賃合同,也不是無刃可解的。但居住權的時間期限,理論上可以無限長、直到去世才會消失。同時,居住權無償是原則、有償為例外,不約定就不會存在租金收益。

再加上,二手房交易,買家處於資訊差的弱勢,資訊本就不透明。如若中介聯合賣家欺瞞房屋存在居住權設定的事實,而買家親自去跑、去調查房屋所有權資訊費時費力,憑空增添了好多環節,無比麻煩。

這種情況下,買新房省時省力,它不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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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房屋附屬權責歸屬尚不明確。

我們都知道,一套房子,它上面附帶的價值不止居住和錢財,還有其他的一些列權益及責任,比如:學位、戶口、稅收等等。現如今一套房子的物權被拆解,那麼,這些附屬的權責又該如何劃分?

舉個例子,居住權與所有權分離,那麼新設居住權的房子,其入學權益、落戶權益歸誰所有?

未來一旦開徵房產稅,到底該居住權人繳納還是所有權人繳納?

一些老賴借“居住權”逃避債務,以“唯一一套房子不得被執行”為由耍賴,在房屋抵押、拍賣中該如何打上補丁?

……

種種問題,都有待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明確。法律的真空地帶,權責就難免出現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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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說了這麼多,隨著各地陸續開展居住權登記,新用益物權已經照進了現實,也將在應對老齡化、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不容低估的作用。

無論如何,未來房產交易,必須考慮到居住權的存在,這是房產交易最不容忽視的變數。因而在現實操作層面,還需要為居住權設立、取消、銜接等暢通渠道,增強吸引力,讓老人“以房養老”更安心。

居住權能讓有房的老人“老有所依”嗎?我認為,未來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