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防城港:“陰陽裁判文書”出臺始末:同一案件四天判了兩次?

2022年8月13日,福建商人李忠飛網路實名舉報,稱其因324萬元的工程款糾紛,被廣西防城港中級人民法院裁判了一個“令人匪夷所思”的“陰陽判決書”,糾紛款也從一審時的324萬元,在再審的“陰陽判決書”中,第一次裁判為9400多萬,而在4天內,又出了一份裁判,將糾紛款金額直接改判至1。63億元,堪稱中國裁判史上的奇觀。

2015年,李忠飛名下的廣西防城港騰飛龍公司(下稱“騰飛龍公司”),因開發地產專案與施工單位中建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建海峽公司”)產生工程款糾紛,被中建海峽公司訴至防城港中級法院。

廣西防城港:“陰陽裁判文書”出臺始末:同一案件四天判了兩次?

2018年5月15日,防城港中院經過審理作出一審裁判,判決騰飛龍公司向中建海峽公司支付工程款324萬餘元,並駁回了中建海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後,中建海峽公司不服,遂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廣西高院於2018年8月6日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

2018年11月19日,防城港中院再次開庭審理,主審法官為陳雁和宋丞致等人。

2019年4月15日,防城港中院作出(2018)桂06民初115號裁定書,判決騰飛龍公司向中建海峽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利息94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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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奇怪的一幕發生了。

這份判決書出來的4天后,2019年4月19日,防城港中院再次作出一份案號相同的(2018)桂06民初115號判決,但在這份判決書中,陳雁和宋丞致判決騰飛龍公司向中建海峽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和利息為1。6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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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陳雁等人作出的裁定,李忠飛曾多次反映該裁判有失公允。

事實上,在本案中,一個關鍵的事實是,2013年騰飛龍公司的地產專案騰飛廣場商鋪的價格賣到了5萬元,此時,中建海峽公司提出將其中的37間商鋪,以2萬元每平米的價格,指定備案到楊岱金的個人名下,以備將來資金緊張時抵扣工程款。

到了2018年,中建海峽公司曾專門向騰飛龍公司發出《關於抵銷楊岱金名下商鋪應付購房款的函》,要求按2萬元每平米的價格,抵扣約6000萬元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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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一鐵的事實,在法庭上被中建海峽公司否認,我方提供了中建海峽公司的公函,提出用商鋪抵扣工程款的合理請求,也未得到陳雁、宋丞致等法官的理會”,李忠飛說,“他們之所以這樣做,其目的是為了以更低的價格獲得我的商鋪資產,後來,防城港執行局法官毛振以口頭詢價的方式,將我的商鋪評估為每平米6000多塊錢,這樣一來,他們就可以不停地查封我更多的資產,讓我公司徹底破產”。

李忠飛還強調說,若中建海峽公司誠實守信、防城港中院法官陳雁公平公正,將騰飛龍公司價值近6000萬元的商鋪認定為抵扣工程款,那麼,就不存在我欠中建海峽工程款一說,我也就不會被他們搞到破產和一無所有了。

這其中,中建海峽公司充當了不光彩的角色,為此,李忠飛拿出材料進行了佐證。

在2014年6月,桂林銀行提出,讓李忠飛將備案給中建海峽公司的37間商鋪,用其中的部分商鋪,到該銀行抵押貸款1億元,作為中建海峽的工程款專款專用,這樣,騰飛龍公司就可以提前支付中建海峽公司所有的工程款。

然而,有多個證據和事實表明,中建海峽公司在貸款協議簽署前的最後一刻,撕毀了這一方案。

李忠飛說,中建海峽撕毀協議時,正值商鋪價值的高峰期,他們那個時候是故意不要錢,而想要店面,2018年發函時,也是願意以商鋪抵扣工程款的,而到了法院,卻又出爾反爾,再借助毛振等人的低價評估,就徹底整垮了騰飛龍公司。

如此一來,2019年4月15日至19日,防城港中院兩份“陰陽判決書”作出後,騰飛龍公司與中建海峽的工程款糾紛案,工程糾紛款金額就從一審的324萬元,先是暴增至9400萬元,4天后又暴增到了1。63億元。

這其中,從324萬元暴增至9400萬元,其中的原因是對29間商鋪抵扣工程款與否的問題,而離奇的是,4天后就同一案件、案號出了兩份判決書,的確是讓人難以理解的,騰飛龍公司的法律顧問說。

李忠飛稱,這份裁判文書自己和律師都是不知情的,而是在一年後,透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才知道有這份“陰陽”裁判文書的存在。

對此,有法律人士認為,四天內就同一案件、案號,出兩份不同金額的裁判文書,實屬罕見,從程式上來說,違反了“一事不能二審”的原則,涉嫌程式違法。

2020年,騰飛龍公司發現了這份“陰陽”裁判文書後,立即透過北京市長安公證處進行了公證,並向防城港法院提出了質疑。

廣西防城港:“陰陽裁判文書”出臺始末:同一案件四天判了兩次?

公證書

弔詭的是,此後不久,這份判決文書就從裁判文書網上消失。

按照法院審判流程,類似這樣的案件開庭後,審判員需要進行合議,需要向審判委員會,向法院內部審查案件、分管審判業務的副院長和相關法庭庭長等人彙報,之後才做出判決書。

因此,李忠飛表示,防城港中院法官陳雁、宋丞致審理並作出這份判決書後,四天內再次進行改判或重新出具一份裁判文書,這裡面存在幾個問題:

1、是誰提出在四天內,就同一案件、案號重新作出裁判的?

2、“陰陽”判決,第二份金暴增改判的判決書,是否有時任院長韋武斌或時任常務副院長李洪波的簽字,在上面還有哪些相關人員的簽字?

3、被舉報後,誰又做工作,從裁判文書網上刪除了“陰陽”判決的第一次裁判書?

4、涉嫌程式違法,還極有可能違紀的“陰陽”判決行為,為何至今沒有調查處理?

李忠飛表示,對這份“陰陽”裁定書,自己多年來,曾多次實名向相關部門進行了反映,但時至今日,都沒有等到應有迴應。

釋出於: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