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車庫,交房時卻變成了車位,怎樣維權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2日,原告文某(合同乙方)與被告湘鄉某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約定乙方購買某小區車位一間,建築面積22。31平方米,優惠後車位每間108000元。該協議還約定“車位門為空洞,不安裝水、電”等內容。同時,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張車庫銷售價位表,將所有車位均標為車庫,且每個車庫均有具體的價格。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交納車庫款10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張收據,載明“茲收到文某交來車位定金108000元”。

文某在車庫交付驗收時才發現,自己一直以為購買的是車庫,但被告交付的是車位,文某遂拒絕接受,原、被告之間由此產生爭議。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後,文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並要求被告返還車庫款及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據中載明“茲收到文某交來車位定金108000元”,原、被告雙方對購買車庫還是車位存在重大分歧,綜合本案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被告在銷售車位時提供的是車庫銷售價位表,足以讓購買者認為購買的是車庫。且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車位門為空洞,不安裝水、電”,按照生活常識,僅有車庫才有空洞,車位無空洞,故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車庫買賣合同系簽約時的意思表示。

法院認定原、被告簽訂的購買車庫合同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後,原告要求恢復原狀即退還購買款108000元的訴求有法可依,法院予以支援。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解除原告文某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涉及車位/車庫部分條款;由被告退還原告文某購買車庫款108000元以及相應利息。

律師說法:

本案中,被告作為提供合同一方,在購買者與提供格式方發生對車庫、車位的不同解釋時,應作出不利於被告的解釋。原告真實意思表示是購買車庫,而非車位,故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系車庫買賣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提供方往往佔據專業知識的優勢,經營者對涉及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應做出重要提示,盡到充分告知義務。同時,消費者也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並重點關注合同標的、違約責任、買賣價款、名詞釋義等合同內容後,再簽字確認,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類似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