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調查等這些情況不影響專案正常申報和稽核了!

12月9日晚間,證監會和司法部就修訂《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釋出了公開徵求意見,

八姐看了一下,畫了重點,這些內容對律師未來的證券業務影響重大,快來學習!

1、拓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領域,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存託憑證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公司債券的發行及交易、轉讓;資產支援專項計劃的設立等。

同時,為明確了律師事務所可以組織製作招股說明書;律師事務所會同保薦機構起草招股說明書的,鼓勵律師對招股說明書相關內容進行驗證。

2、刪除立案調查與業務受理稽核掛鉤的規定。

刪除現行

《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一旦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或責令整改,在調查、整改期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暫不受理和稽核該律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檔案(以下簡稱掛鉤機制)。

3、完善證券法律服務監管規定。①律

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備案。

②非執業律師不得單獨完成證券法律業務的核查和驗證工作,同時明確律師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一樣需要經律師事務所複核。③補充法律意見也屬於法律意見書,需要按照

要求履行復核程式。

4、加強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的要求。①對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風險控制制度作了更加詳盡的規定。包括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權責明確、相互制衡、有效監督的風險控制制度,覆蓋證券法律業務涉及的立項、利益衝突審查等各個方面;②風險控制制度應當明確利益衝突審查、律師執業過程中所知悉的內幕資訊和未公開資訊管理、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買賣證券、廉潔從業等方面的具體要求;③律師事務所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建立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控制部門或者設定專門的風險控制崗位,同時要求從事風險控制工作的人員,嚴格控制風險,並製作風險控制工作底稿。

5、健全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法律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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