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為何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

中新經緯1月31日電 (馬靜)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簡稱北京三中院)官方微訊號釋出一則刑事判例: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一上市公司時任外部董事馬某操控他人證券賬戶交易該公司股票,共獲利490餘萬元。

最終,因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30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

中新經緯注意到,早在七年前,涉案的馬某就因該內幕交易案被北京證監局罰沒約1720萬元。前有千萬罰款,後又遭六年刑期和1300萬元罰金,這到底咋回事?

緣起七年前的舊案:上市公司董事借錢內幕交易

案情介紹顯示,某上市公司自2013年底開始,籌劃對某有限公司併購重組事項。經證監會認定,上述資產收購資訊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5日,內幕資訊知情人包括該上市公司董事長沈某、董秘牛某等人。

被告人馬某時任該公司外部董事,2014年6月19日,馬某參與該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沈某、牛某等人亦參會。2014年7月17日、24日,馬某與沈某有過多次通話、接觸。

2014年6月26日至8月5日,即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馬某操控他人證券賬戶,籌集資金多次買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共計2000餘萬元,後於2014年至2017年間陸續賣出,共獲利490餘萬元。

經比對案件資訊和涉案人員資訊,該案應為馬彥文內幕交易利德曼股票案。北京證監局在2016年12月21日曾披露過對馬彥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年底開始,上市公司利德曼計劃併購德賽診斷系統(上海)有限公司。馬彥文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

以自有及向他人借款的形式共籌集2043萬元,操控他人賬戶多次買入利德曼股票1142。77萬元。

且馬彥文使用的兩個賬戶在此前從未交易過利德曼股票,此後大量買入的時點與利德曼內幕資訊形成及公開過程基本一致,且交易量放大,存在明顯異常。

另外,身為董事,馬彥文還存在短線交易公司股票行為。

他為何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

北京證監局於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北京證監局官網

北京證監局在立案調查後,沒收馬彥文內幕交易違法所得428。25萬元,並處以3倍罰款,同時對其短線交易給予警告,並處7萬元罰款,合計共罰沒1720萬元。

馬彥文曾提出“對《證券法》不懂,但態度端正,希望減輕處罰。”但北京證監局沒有采納該陳述申辯意見。

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責都少不了!

“證監繫統會對相關主體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同時,涉嫌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也會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刑事責任。”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夥人許峰告訴中新經緯,一般情況下,針對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證監繫統做出行政處罰就結束了。但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證監繫統可能會先做出行政處罰,然後移送司法機關。當然,證監會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機關,或司法機關直接對涉嫌犯罪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三中院表示,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作為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

利用該內幕資訊進行證券交易,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故判決被告人馬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30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宣判後,被告人馬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馬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交易,“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許峰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於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具備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第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第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第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第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馬彥文的案件中,既有行政罰款,又有刑事罰金,最終該繳納多少?許峰告訴中新經緯,行政處罰中的罰款,在刑事處罰階段稱之為罰金。在罰金執行中,如果前期已經繳納過行政罰款,刑事判決的罰金需要扣除,但不影響行政處罰和刑事判決的各自獨立作出。

wind及相關公告顯示,馬彥文為利德曼的發起人之一,2014年及以前曾位列利德曼第三大股東,不過,2016年後,馬彥文退出了前十大股東名單。

開年監管層持續打擊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行為破壞公平的市場環境,阻礙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內幕交易行為人終將飛蛾撲火,難逃法網。”談及該案,北京三中院表示。

中新經緯注意到,監管持續加大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打擊力度。

2023年以來,江西、浙江、安徽、北京等地的證監繫統已公佈多起內幕交易的行政處罰案例。

僅北京證監局,1月已釋出5起涉內幕交易的處罰決定書。其中,王保鋼、王衛剛共同內幕交易新雷能股票,合計獲利115。21萬元,被罰沒460。83萬元。劉佳音內幕交易翠微股份股票,獲利11。87萬元,被罰沒47。46萬元。吳宇靜、文志剛、馬春雨三人內幕交易大唐電信股份,均被罰沒60萬元以上。

北京三中院強調

,內幕交易行為助長投機風氣,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該案為妄圖利用內幕資訊搶佔股市先機的投機者們敲響了警鐘,提示相關上市公司:

一要增強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特別要加強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使其從源頭上認識到內幕交易行為的違法風險。

二要加強對內幕資訊知情人的管理,控制內幕資訊知情人範圍,對內幕資訊知情人名單進行登記報備,要求其簽署責任書,做好保密義務提醒。

三要建立防範內幕交易的合規內控制度,規範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運作程式,對重大決策事項及時、準確、完整、真實地進行披露,避免因資訊不對稱導致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

(中新經緯APP)

(文中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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