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在封建社會,科舉制度是上下層之間人才交流的重要方式,也是朝廷選拔人才的重要途徑。歷朝歷代,科舉都受到統治者的高度重視。這一制度發展到清朝,在吸納前朝經驗的基礎上,已經形成了完備的體系和周密的制度。

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其中官員子弟科舉考試製度尤為特殊,以設立官卷和宗親迴避為核心形式,在清朝的科舉考試製度中佔有重要的地位。

與平民相比,官員的子弟享有更多的資源優勢,也有更大的可能性進行科考舞弊。如此,清廷便不能實現透過科舉考試選拔人才的目的。同時,為了選拔出有真才實學的官員子弟為國家所用,也為了拉攏大臣,官卷制度應運而生。這一制度看上去是對官員子弟的特殊照顧,其實更多的是統治者對這一群體的約束和限制。

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官卷制度創立於康熙年間。康熙三十九年會試後,他發覺科場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就此,康熙皇帝發出了兩個質問,一個是“今年會試所中,大臣子弟居多,孤寒士子未能入彀,如此欲令人心服,得乎?”第二問是“科考舉人進士,特為得人耳。若或行賄夤緣而得之,則出身之本源不清,而欲冀他日之為忠臣良吏,得乎?”

這兩個問題,直接說出了官員子弟參加科舉,與平民百姓之間不公平競爭,以及官員子弟徇私舞弊帶來的惡劣影響。為了規避這些弊病,康熙下令:“凡系大臣子弟,另編字號,另其於此中較閱,自必選擇其文之優劣。大臣子弟,既得選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

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如此,則於考試一事大有裨益。”這句話中的重點就是“不致妨孤寒之路”,而這一點,正是康熙皇帝設立官卷制度的根本意義所在。不過,一些官員對康熙皇帝這一方案並不積極,為了推行官卷制度,康熙又召集李光地等心腹大臣,一來為了完善官卷制度,二來是為了在大臣中尋求支援。

從當年科考結束,一直到十一月份,官卷制度的基本框架才構建完成,制度中規定的官員“子弟俱編入官字號,另入號房考試”,“會試滿合字號、南北字號亦編官字號,每二十卷取一卷。雲南等四省中額仍照現例行,不另編官字號”。制度形成之初便在鄉試中實行直到康熙五十一年會試時,南北字號與官號同時不再細分。

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一些省份中,官員子弟太少,因此不分官卷民卷。如果後來人數增多再進行細分。比如貴州省,初時不分官民卷,後來官員數量逐漸增多,官員子弟的才學逐漸得到提高和認可,又添了遵義府,於是在雍正十三年,貴州開始實現官民分卷。

至於官家的哪些人要實行官卷制度,《欽定科場條例》中明確規定:“在京滿洲漢員文官京堂以上及翰詹科道、武官副都統以上,在外文官藩臬以上,武官副都統總兵以上,其子孫曾孫、同胞兄弟、同胞兄弟之子,皆編為官卷,其祖父伯叔毋庸編入。”

應編官員的範圍逐步縮小,向高階官員集中。清朝科考事宜主要是交由吏部與禮部辦理,這兩司中的官員子弟全部在官生之列,後來全部取消。官員子弟的最初範圍只是子弟、同胞兄弟和同胞兄弟之子,後來逐漸擴大範圍,但規定仍然十分嚴格。乾隆五十一年就規定,曾孫也屬於一脈宗親,與子孫一樣,也應被編入官卷。

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乾隆十七年以“父與伯叔編列官生,名義殊覺未安”為理由,禁止將官員的祖父叔伯編入官生。後來又有新規定,凡是養子或者是已經過繼給非官員為子的兒子,都不列為官生。如果是官員自己被過繼到非官員家庭,他原先的同胞兄弟與同胞兄弟之子也不能編入官卷。這些規定大都與傳統的宗法體制一致,同時更重要的原因是防止享受官卷制度的人群過於廣泛,限制官員子弟入仕的影響。

康熙最初設立官卷制度,其本意是為了不使官員子弟與平民百姓之中有才能的人搶奪名額,因此如何從官卷制度中擇優錄取也十分重要。康熙時,官卷與民卷錄取比例大體一致,順天鄉試中,滿合字號大臣子弟佔比較多,“如民卷百卷取中五卷,則官卷二十卷取中一卷;其直省如定額十卷,民卷取中九卷,官卷取中一卷,其副榜亦照此計取”。

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乾隆十六年規定“以官卷多少酌定中額”,以此來規定各鄉試官卷中額,順天貝字號、江蘇、福建各四名,浙江六名,江西五名,河南、山東、山西各三名,南皿、北皿及湖南、廣東等省各中二名或一名。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並沒有依照限制官員子弟錄取數額的原則,朝廷只好減少官卷中額,甚至有人提議廢除官卷制度。乾隆皇帝看到了官卷制度本為了防止作弊,可是卻有很多官員明顯的存有偏袒之意,他提出“中額貴有限制,而立法務在均平”的原則,如此來平衡官民錄取的比例。

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按照他的規定,各省分為大、中、小三類,直隸、江南、浙江等屬於大省,官生錄取比例是二十名取一名、三十一名取兩名;山東、河南、陝西等屬於中省,官生錄取比例是十五名中取一名、二十三名中取兩名;廣西、貴州等屬於小省,則十名中取一名、十六名中取兩名。透過這樣的原則,將官員子弟的錄取比例進行限制。如果官員錄取的數量不足額定數量,則從民卷中補足。後來也就延續這一規定,只是在細節上做些微調整。

科舉制度在大清朝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自上至下無人不把它當做最重要的事情,因此參與科舉體系的大臣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管是判卷,還是辦理考務者,都必須要做到公平公正,才能確保科舉制度的公平公正。因此,迴避制度的要求更加細緻嚴格。迴避制度最早是在唐朝出現,到清朝已經有了多重修改,制度比較完善。

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具體的可以分為親屬迴避、籍貫迴避、命題迴避、閱卷迴避等等。其中,宗親迴避最受到清廷的重視。順治十五年有規定:“凡鄉會試考官、同考官、監臨、知貢舉、監試、提調之子及宗族應試者”,“照例迴避”。後來,“宗親”的範圍被逐漸擴大,迴避制度越來越嚴密。“各官之子弟姻族俱令照例迴避”。

這裡“子弟姻族”的範圍十分廣泛,不侷限於子弟,還包括外祖父、甥舅關係、妻子的嫡系兄弟、妻子的姐夫妹夫、妻子的侄子等等,還有本身兒女的姻親都包含在內。

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概令迴避,不準入場考試”,“迴避官生毋庸另行考試”,這一規定從朝廷的角度來說,徹底杜絕了官員子弟作弊的可能,而從官員子弟的角度來說,就會徹底喪失科舉考試這條道路。迴避制度雖然要求嚴格,但是一般來說對鄉試影響是比較小的,只有江南鄉試例外。江南鄉試時,部分官員子弟的父兄雖然並不是考務人員,但是也必須迴避。

除此之外,陝西鄉試也與江南鄉試類似,兩省官員子弟也需迴避,知道光緒初年才終止這一規定。雍正朝對迴避制度做了很多新的規定,他任務“入闈各官為國家宣力,伊子弟反不得應試,殊屬可憫”。官員子弟參加科考有“另行考校”和“一體考試”兩種形式。

雍正年間的迴避制度到乾隆時期再度更改,“各科迴避官生多寡不一,若遇人少之年,則入彀甚易,於科場條例亦不畫一”,因此乾隆決定“自以照舊迴避為是,嗣後不必一體考試”。乾隆九年和十七年順天鄉試和會試迴避卷先後停止,這一制度從產生到結束不過二三十年時間,雖然短暫,但是意義深遠。

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官員在異地為官的,其子弟大多隨行,但是卻不被允許在為官之地參加科舉考試,“官員在現任地方令子弟等冒籍者,本生斥革,該員革職”。從這一規定處罰的嚴肅就可以看出清廷的態度,這就是另一種形式的迴避,也就是地域迴避。比較典型的就是張之洞,他的父親在貴州做官,他出生、受教育都是在貴州,但是科舉確實在原籍直隸南皮參加的。

清廷既然煞費苦心制定官員子弟科舉考試製度,那麼為了起到警示作用,讓制度發揮最大功效,在違反制度的處罰上必然十分嚴苛。歷代皇帝重視科舉,也常常直言斥責、訓誡大臣必須嚴守制度,希望從源頭上杜絕舞弊。

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因此而衍生出的各項條理也嚴格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懲罰體系的嚴格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處罰的後果非常重,再有就是株連的範圍十分廣。如果出現不該編入的人被編入其中,那麼違規的人要承擔的風險可想而知,清廷對科考違規的態度基本上是零容忍。

清科舉如何防止官員子弟舞弊?從官卷制度說起,探討官民科舉差異

官員子弟科舉考試製度設立的本質,其實是對官員這一群體的限制。從表面上看,官生的錄取比例高於總體的錄取比例,似乎是朝廷對官員的拉攏與優待,其實不然。如果沒有設立官卷制度,讓官員子弟與平民百姓一般參與科考,由於他們豐富的資源和廣泛的人脈,最終的結果必然要比官卷制度中額定的比例要高。官卷制度的設立,其實是限制了官員子弟入仕的機會,給平民百姓更多的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