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縣已全面進入森林草原防火期,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災,確保我縣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防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森林草原防火期禁火事宜通告如下:
一、
防火
禁火
時間
:
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
二、
防火
禁火區域:
全縣林地、草地及距林地草地100米範圍內。
三、在
防火
禁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未經許可攜帶火種進入防火禁火區域。
(二)嚴禁在防火禁火區域吸菸、點火照明、燒火取暖、野炊燒烤等人為用火。
(三)嚴禁在林區內上香燒紙、燃放蠟燭、燃放煙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四)嚴禁未經批准進行煉山、燒荒、燒田埂草、燒灰積肥、焚燒秸稈等生產性用火。
(五)嚴禁在林區內狩獵、放火驅獸。
(六)嚴禁其他易引發和誘發森林草原火災的野外用火行為。
四、
進入防火禁火區域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並負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責任和義務。凡阻擾、妨礙檢查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五
、
在防火禁火期內,確需進行生產性用火的
單位和個人
,必須
書面提出野外用火申請,
經當地村民委員會
實地核實
同意,報
所在
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
應急局(縣森林草原指揮部辦公室)
和林草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做好
安全用火
防範措施,
在鄉鎮監管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方可用火,
事後
待完全
熄滅餘火
確保安全才能撤離現場
。
六、
各鄉鎮、
縣應急局、林業和草原局(國有林場)及有關森林草原防滅火成員單位要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加大森林草原火災防控力度,加強巡護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森林草原火災隱患,
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制度
、
24小時值班制度
和
火情資訊歸口上報制度,切實加強防滅火隊伍建設及物資儲備
,
確保
一旦發生火情,
“
打早、打小、打了
”,
堅決杜絕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
撲火過程中
嚴禁
組織和動員
老弱病殘人群、孕婦、未成年人和無撲火經驗人員參加撲火。
七、凡在防火禁火期內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給予從重處罰,引發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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