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系列(二)#利息上限適用問題#

基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統一各級法院裁判尺度的考慮,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於2015年8月16日、2020年8月19日、2020年12月29日公佈三版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借貸合同所涉及利息上限的標準適用問題,三版司法解釋對此規定的並不一致。

2020年12月29日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確定了“分段計算原則”,即:

一、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

適用2020年12月29日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利息按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四倍為上限計算。

二、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分段計算如下

1。借貸合同成立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適用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率上限為24%/年,但24%/年至36%/年的利息部分已經支付的不再返還,未支付的不可主張。

2。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歸還之日的利息

(1)借貸合同成立於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間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四倍為上限計算;

(2)借貸合同成立於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此時還沒有LPR,利息按起訴時一年期LPR的四倍為上限計算。

民間借貸系列(二)#利息上限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