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女藝人,上訴

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 2 月 1 日訊息,2021 年 2 月 1 日,上海一中院對上訴人鞠婧禕訴被上訴人上海沁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沁瑜公司”)、王鑫童、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創科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知名女藝人,上訴

2020 年 6 月 1 日,鞠婧禕以沁瑜公司、王鑫童未經其許可,在“花椰菜大王”微信公眾號以及同名微博賬號釋出的文章中使用了其肖像、侵犯其肖像權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沁瑜公司、王鑫童停止侵犯其肖像權的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微夢創科公司作為微博網站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鞠婧禕系歌手、演員。2019 年 12 月 13 日,微信公眾號“花椰菜大王”釋出標題為《技術流 / 不動刀讓顏值加分的鞠婧禕同款顱頂髮型操作指南》的文章,其中使用了鞠婧禕出席“愛奇藝尖叫之夜”及其釋出於個人微博的三張照片作為配圖,並分析了其妝容和髮型的特點。一審庭審前,涉案公眾號釋出的相關文章已被刪除。一審法院還查明,涉案微信公眾號“花椰菜大王”由沁瑜公司註冊及使用,同名微博賬號由王鑫童註冊。

一審法院認為,“花椰菜大王”微信公眾號釋出涉案文章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也非利用鞠婧禕的商業價值進行引流、提高銷量。微夢創科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且,鞠婧禕作為公眾人物,對社會公眾就其公開發布的照片進行評價理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涉案微信公眾號釋出的相關文章並未對鞠婧禕的肖像進行任何醜化、貶損,且於一審庭審前已經刪除。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鞠婧禕的全部訴訟請求。

鞠婧禕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鞠婧禕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與沁瑜公司、王鑫童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二審庭審,微夢創科公司提交了書面答辯意見。

二審庭審中,合議庭對當事人二審提供的證據材料組織質證,各方當事人圍繞本案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肖像權的相關規定,沁瑜公司、王鑫童在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禕的肖像是否侵犯了鞠婧禕的肖像權等爭議焦點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上海一中院將依法審理本案並擇日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