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是你想離,想離就能離,以下三種情況離婚不允許

離婚不是你想離,想離就能離,以下三種情況離婚不允許!

在現代社會中,我們提倡戀愛自由、婚姻自由,我們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選擇自己的伴侶,當情投意合時,雙方可以自由結為夫妻,而當雙方感情破裂時,互相看不順眼時,可以選擇到民政局扯一張離婚證,結束這段婚姻關係。

離婚不是你想離,想離就能離,以下三種情況離婚不允許

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自由是相對的,自由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內,而對於離婚自由來說,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內,一般情況下,當雙方相看兩厭時,是可以選擇離婚放過彼此,互相解脫的。但是,除了一般還有例外,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離婚是不被允許的:

第一種情況,主要是針對女方的特殊情況,男方不能提離婚。如果妻子是在懷孕的時候,或者是在分娩後的一年之內,或者是在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丈夫是不能提出離婚的。這個時候,女方為了生養小孩付出巨大的時間和精力,這個節骨眼上丈夫提離婚,太不厚道,法律上自然也是不允許的。當然,這個時候,如果是妻子忍受不了丈夫,要求離婚,是可以的。

第二種情況,主要是針對男方的特殊情況,女方不能提離婚。如果丈夫是現役的軍人,這個時候如果妻子要求與軍人丈夫離婚的話,應當徵得丈夫的同意,但是如果丈夫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等重大過錯的女方是可以提出離婚的。我國婚姻法,對軍婚有特別的保護,除了對離婚有所要求外,法律上還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三種情況,主要是針對訴訟離婚的情況,主要是針對先起訴的一方來說的。如果法院一審判決雙方不準離婚或者是雙方已經調解和好了,說好手牽手一起過日子了,並且對離婚申請進行了撤訴。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提出離婚的一方又在六個月之內再次起訴的,那麼法院直接是不搭理你的。都說“勸和不勸離”,很多情況夫妻雙方離婚都是出於衝動,這六個月的時間其實也是讓雙方靜一靜,如果六個月之後起訴的一方經過考慮之後還是覺得要離婚,或者是不到六個月的時候被起訴的一方坐不住了,主動起訴要離婚了,那這個時候法院是要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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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我們現在講究自由戀愛,不再是包辦婚姻,能夠自由結婚,也還能夠自由結婚,但是,婚姻畢竟不是小孩子過家家,而是責任與承諾,婚姻需要雙方的付出與包容。即使雙方因為價值觀念、人生理念等矛盾無法調和走到離婚,建議雙方還是體面分手,而不是通過出軌、暴力等透過對婚姻的傷害來促成婚姻的結束!畢竟不僅結婚要體面,離婚也應該體面。雞飛狗跳、互相指責除了給彼此帶來傷害,成為別人的笑話談資之外並不能給雙方帶來任何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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