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補償50年前為自己墮胎的女友300多萬!妻子起訴

老人生前補償50年前為自己墮胎的女友300多萬!妻子起訴

丈夫生前擅自將鉅額錢款贈與他人,妻子得知後起訴要求受贈人全部返還。2月22日,南都記者從上海浦東法院瞭解到,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涉案錢款中一半屬夫妻共同財產,遂判決被告返還172。75萬元。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據悉,黃老伯2000年起下海經商,並於2010年12月與宋阿姨再婚。2020年元旦剛過,他因突發疾病去世。宋阿姨在整理黃老伯遺物時意外發現,2016年至2019年期間,黃老伯曾多次向同一陌生賬戶轉賬匯款,累計金額345。5萬元,其中最大一筆轉賬金額為160萬元。多番瞭解後,宋阿姨發現該賬戶屬於李阿姨所有,於是將李阿姨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上述錢款。

經瞭解,上世紀70年代,黃老伯和李阿姨曾同為下鄉知青,兩人在插隊落戶時相識戀愛,並未婚先孕,但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強烈反對,最終兩人被迫分手。李阿姨後只能透過私人醫生墮胎,但這次手術導致她永久性喪失了生育能力。

此後,兩人各自婚嫁,但李阿姨的生活並不如意,很快因無法生育而離婚。得知此事,黃老伯十分愧疚,便階段性地支付其補償款,一直持續到他去世之前。但整件事,宋阿姨並不知情。

宋阿姨認為,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黃老伯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給他人,嚴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李阿姨應將獲贈的錢款全部返還。

李阿姨則認為,黃老伯的轉賬行為,是一種基於道德性質的給付和補償,且轉賬錢款來源於黃老伯婚前積累的個人財產,因此並未損害宋阿姨的合法權益。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上世紀70年代歷史背景、社會環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實,可以對被告受贈錢款的理由予以採信。但受贈錢款的理由合理並不意味著黃老伯可以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被告是否需返還受贈錢款,關鍵在於上述錢款是否屬於黃老伯與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雖然黃老伯的轉賬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但貨幣作為種類物,不能單純以轉賬時間來判定其性質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根據法院調查,黃老伯自經商起至與原告結婚前,其婚前積累的財產已遠高於贈與錢款數額。綜合考慮黃老伯婚前與婚後經商的時間、積累財產的數額大致相當等情況,法院酌情確認涉案錢款中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黃老伯將其婚前個人財產贈與被告的行為合法有效,但處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無效,依法應予撤銷。

最終,上海浦東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受贈錢款172。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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