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就業歧視 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進行時

消除就業歧視 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進行時

超8。5萬網民提出42萬餘條意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期間,大量資訊的反饋印證著婦女權益保障問題備受關注。眼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14日表示,二次審議稿擬增加有關規定,加強婦女權益保障。例如在消除就業歧視方面,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等。

消除歧視:不得因結婚等情形限制晉職

去年12月,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徵求意見期間,共有85221位網民提出了423719條意見。此外,還收到近300封群眾來信。據悉,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業等各領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職工在懷孕、生育期間的休息休假權益,及時發現、有效防治拐賣婦女等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等。

為此,二次審議稿在初次審議稿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例如二次審議稿擬增加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生育休假權益,促進國家生育政策落實。同時明確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進一步消除就業歧視。

長期以來,因孕齡女性在職場中面臨潛在的被歧視風險,一些用人單位也或多或少將其納入少聘用的考量。而這種情況在國家開放“三孩”等新生育政策的背景下,也有著加劇的風險。

為保障女性權益,消除就業歧視,多部門也早已有所發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專設“公平就業”一章,強調男女平等就業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作出明確規定,為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於加強企業招聘用工服務的通知》也提到,堅決防止和糾正就業歧視。

但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陳文明提到,我國關於女性就業歧視的立法存在一定缺陷。首先,我國現行立法中沒有關於女性就業問題的具體的法律規定以及如何實施的規定,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建立起一個專門的反歧視女性就業的專門機構,沒有專門的機構來監督僱主歧視,女性在遭遇性別歧視後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可是一旦走訴訟這條路,維權的成本將大大增加。再次,我國的《勞動法》是從工人的基本權利的保護方面入手來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角度太過於宏觀,但是對於就業歧視這一問題的規定過於概括缺乏可實施性。

在此背景之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至關重要。陳文明表示,此次修法明確列舉了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便於實踐中識別和處罰。例如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資訊外,不得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願,不得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等。

此外,修訂草案也進一步完善了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機制,推廣女職工特殊權益專項集體合同,建立企業性別平等報告制度,針對平臺用工等新的就業形態明確規定應當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增強新形勢下對婦女就業的全方位保護等。

迴應“打拐”:戶口登記等機關及時報告

除了就業問題之外,近期個別地方暴露出嚴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事件,也反映出了這些地方在社會基層治理、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一定短板弱項。

對此,臧鐵偉提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擬從及時發現、有效防範侵害婦女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角度,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規定,如戶口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此外,婦女聯合會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解救工作。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資訊,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近年來,我國雖加大了對人口拐賣的打擊力度,但婦女被拐賣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犯罪”司法案例資料分析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港澳臺地區不作統計)均發生過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一份基於1038份裁判文書的分析統計也顯示,我國被拐婦女的年齡從14歲到60歲不等,主要集中在14-30歲區間段。

“草案透過上述規定和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理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並予以依法嚴厲打擊。”臧鐵偉說道。陳文明表示,增加有關強制報告與排查制度的規定,有利於明確基層政府與群眾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等方面的職責,及時發現和處理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北京商報記者 楊月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