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擔保反成“背鍋俠”借款合同的這些“坑”要小心

最高人民檢察院26日公佈了一季度檢察機關辦理借款合同類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相關情況。據統計,一季度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4628件。

檢察機關辦案發現,此類監督案件暴露出民間借貸市場不夠規範,當事人法律意識、風險意識不足等問題。此次公佈的情況中就有一起幫人進行借款擔保反成“背鍋俠”的案例。

趙某某向周某某借款40萬元,胡某某作為保證人。借款到期後,趙某某未償還借款。周某某因尋找趙某某無果,遂要求擔保人胡某某承擔保證責任。成為“背鍋俠”的胡某某與周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胡某某在保證範圍內承擔30萬元擔保責任,餘款10萬元及利息無需承擔。此後,周某某隱瞞胡某某已償還30萬元的事實,以趙某某及其妻子為被告提起訴訟,仍要求二人償還40萬元欠款及利息。

檢察機關辦案發現,不少當事人不重視借款合同中的擔保問題,導致自身利益受損。有的擔保人對擔保的含義理解不透,對應承擔的保證法律責任不夠了解,存在盲目擔保、被迫擔保、冒名擔保、欺詐性擔保等情形;有的公司不經法定程式,或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違規對外擔保等;還有的擔保人輕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在擔責後不及時告知債務人,讓債權人有機可乘、雙重受償,謀取不正當利益。

檢察機關辦案發現,忽視訴訟時效或保證期間也成了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了相對明確的訴訟時效等制度,但很多民事主體甚至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沒有意識到訴訟時效或保證期間的重要性,以致未能及時行使訴訟權利,正當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

為了更好地“避坑”,檢察機關建議,借款合同中的相關各方要增強依法維權意識,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借款前後注意收集、保留證據,防止因證據不足導致承擔敗訴風險。

幫人擔保反成“背鍋俠”借款合同的這些“坑”要小心

最高人民檢察院(資料圖)

記者:劉碩

編輯:劉媛媛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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