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損壞,不但會被罰款,還可能會依法查封、被判刑!!!
警示案例:
依據《消防法》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
單位全面負責
、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消防法》要求: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年檢,確保完好有效。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單位存在未按照要求設定或未保持完好或停用消防設施情形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依據《消防法》對單位進行處罰。公安消防機構也可以按照《消防法》有關規定對個人進行處罰。
單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情形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四條對危險部位或場所進行查封。
如若因消防設施被停用,發生火災後無法及時發現因而導致人員傷亡事故的,將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2010年11月5日9時,吉林商業大廈一樓服裝區發生火災,火災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傷,火災燒燬商場內部分日用百貨商品,火災過火面積15830 ㎡,直接財產損失1560萬元。
調查組綜合分析認定:起火原因系一層二區精品店倉庫頂部的電氣線路短路所致。
起火部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未發揮應有作用:火災發生時,一層二區起火部位上方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網進水閥門關閉,致使火災發生後消防設施未能發揮應有作用,未能在第一時間撲滅和控制火災。
商廈原總經理、分管副經理2人、變電所科長、保衛科長及2名電工,共7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3年至4年零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以火災為鑑,避免人為意外
消防設施撲救火災有大用
您身邊的消防設施還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