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檔案:飛來的債務

住房突然被查封,老實人紅姐被列為“老賴”。從來沒有欠錢不還,也沒有將房子抵押出去的她為何會攤上債務? 她又該如何證明自己與這筆債務無關呢?

律師檔案:飛來的債務

案情回顧

(不動產登記大廳)

工作人員:“028號請到5號視窗辦理業務,028號請到5號視窗辦理業務”

紅姐:“老師,你幫我看一下,我的房子是咋子回事,為什麼被查封了?”

工作人員:“您好,這是您的房產查詢資訊,這處房產現在確實存在限制資訊,是被法院查封的,具體的情況您可能要找法院瞭解。”

紅姐:“老師,你可以幫我解封嗎?”

工作人員:“我們沒有這個權利,你得找法院瞭解一下。”

紅姐為了兩個孩子讀書從邊陲小鎮來到成都,她的丈夫張遠常年在外,很少聯絡,也不怎麼過問她與孩子的生活。起初紅姐一個人帶著兩個孩子在成都生活得很艱難,後面她靠經營一家小賣店慢慢有了起色,並攢錢買了一套房。

幾天前,紅姐收到了一紙執行狀,通知她房子被查封,她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是俗稱的“老賴”,紅姐四處求助,幾經輾轉,才找到了法律援助律師。

(律師事務所會議室)

紅姐:“律師你好,真的麻煩你了,請問這到底怎麼回事?”

律師:“你先別急,我給你查一下。”

經過律師調查才知道,幾年前紅姐和她丈夫張遠被一個名叫李偉的人起訴,要求歸還他借給他們的120萬元借款,並提供了“欠條”等作為證據,最終法院缺席判決紅姐和張遠敗訴,因為一直未“還錢”,張遠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因此紅姐的房子被查封,她也被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律師:“紅姐,我們查到是一個叫李偉的人起訴得你和張遠,法院判的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張遠是你的丈夫,那這個李偉你認識嗎?你們是不是借了他的錢沒有還?”

紅姐回想了一下:“李偉是張遠的老鄉,多年前曾一起出門掙錢,後面兩人因在外地合夥販賣違禁品被抓起來坐了幾年牢,放出來後張遠就出國打工了,張遠有沒有借錢我不知道,我絕對沒有借李偉的錢。”

律師:“案卷裡提到的這些欠條,你知道嗎?是你打的嗎?”

紅姐:“不是我打的,我完全不知情。”

律師:“張遠出門掙錢的時候有給家裡打錢嗎?”

紅姐:“沒有的,我和孩子生活的錢都是我自己掙的,買房也跟他沒有關係,包括現在張遠也一直在外面,根本不管家裡。現在又因為這事我的房子都被查封了,他真的把我害慘了,律師,現在該怎麼辦呢?”

律師:“你先別急,如果你不知道這筆借款,也沒有使用借款,那這個債務有可能不應該由你承擔,我們再分析一下。”

紅姐:“麻煩律師你一定要幫幫我,我沒有借他的錢也沒有用張遠的錢,這個房子對我和孩子很重要。”

律師:“具體的還是要看案子的實際情況,如果最終債務不應該由你承擔,而且這個房子屬於你個人的話,房子就不能被執行。”

律師從法院調閱的案卷中瞭解到,本案所謂的欠款很可能發生在李偉、張遠兩人在外地合夥非法經營期間,紅姐並不瞭解欠款及其用途,也沒有實際使用。李偉將該欠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起訴並獲得勝訴,又申請了法院強制執行。房子一旦被執行,紅姐和她的兩個孩子將面臨生活困難的狀況。因此,在律師的幫助下,紅姐向省高院申請了再審,省高院最終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經過重審,法院駁回了李偉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嘉賓解讀

律師檔案:飛來的債務

北京環球(成都)律師事務所 成潤

紅姐的境遇真可謂是“飛來橫債”,那麼她這種情況只能賣房還債嗎?

本案我們在查閱分析了當初民間借貸糾紛和非法經營罪的案卷後,初步判定所謂借款是發生在張遠、李偉合夥犯罪期間,很有可能是犯罪所得或犯罪經濟往來,李偉提交的欠條被當作刑事證據在案卷中出現,並且李偉也未能提供全部借款的轉賬依據以及與紅姐之間有經濟往來的證據,結合紅姐與丈夫張遠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無論這筆“借款”是否真實存在,都與紅姐無關。因此,我們向省高院申請了再審,省高院最終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經過重審,法院駁回了李偉的訴訟請求。

如李偉確實出借了這一筆錢,但錢用於他和張遠非法經營了,張遠需要還這筆錢嗎?紅姐需要一起還嗎?

首先民法典規定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規定了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因此這種違法犯罪活動中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的保護。

同時,最高院關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4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張遠常年在外,又涉嫌違法犯罪,不但沒有盡到家庭撫養義務,違法犯罪的行為也對配偶、子女造成很大傷害。所以李偉無權向紅姐主張非法債務。

除了違法犯罪產生的債務,其他情況下的借款都屬於夫妻共同借款嗎?有沒有屬於個人借款的情況呢?

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及司法都曾經歷了較為曲折的過程,民法典已統一了共債共籤的原則。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結合到本案的案情,即使張遠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張遠以個人名義所借的款項,沒有經過紅姐追認,也沒有實際用於家庭生活需要,不屬於夫妻共債。

現在有些夫妻可能在婚姻中約定財產分別所有,不作為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一方的借款是不是也就不屬於共同債務了?

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及婚前財產的所有情況進行約定,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也就是說相對人只有知道夫妻之間有這樣的約定,才作為個人債務。

請問如果像李偉這樣以欠條為依據提起借款訴訟的話,應該提交哪些材料呢?

因為本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0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條規定也在民法典合同編中被沿用。所以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要舉證證明借款已實際提供。《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比如,銀行轉賬憑證等。

本案中,因為李偉只提供了欠條和少部分轉賬憑證,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借款實際交付,對借款的組成、筆數、交付時間、地點均表述不清,法院未能認定該筆借款存在。

提交這些證據法院就會支援訴求嗎,法院一般會以哪些標準來判定借款是否真實呢?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十一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本案的庭審中李偉在法庭上稱,未提供銀行憑證的借款均系現金交付,借款發生時其定居在外省,稱其先將位於外省的房子賣掉,又攜帶大量現金回到老家向張遠交付了借款,明顯不符合常理。

生活中,我們會遇到許多借錢的情況,X律師,如果我們對外借款,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當我們對外借款時,最好由雙方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約定清楚借款本金、利息、期限、違約金等,並簽字捺印,如果沒有簽訂合同,也要立書面的借據等寫明以上資訊。此外,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儘量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借款,在備註中寫明:借款,並保留銀行憑證。約定的借款期限不宜過長、利息也最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透過支付寶、微信等轉賬的借款一定要確定對方真實身份,保留好記錄,從賬單中列印資金憑證。此外,借款、催款記錄儘量錄音錄影,以便發生糾紛時用於訴訟舉證。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房子被查封的情況,最終該如何解決呢?

如果是因為自己的民事訴訟導致房子被查封,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原告申請解封,二是向法院提供擔保,三是原告撤訴案件終結,四是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並生效。

本案經重審駁回了李偉對紅姐的請求,法院已喪失了對房子的查封及執行依據,故判決生效後就可以請求法院解除查封。

夫妻平等、家庭和睦、社會和諧,是民法典立法乃至法治的共同目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債務,並非都屬於共同債務,親密無間的夫妻也可能獨立承擔個人債務。配偶一方因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所生之債不受法律保護,更不應作為夫妻共債。

【來源:法治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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