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父親遇難,離婚時丈夫能否分割死亡賠償金?

妻子父親遇難,離婚時丈夫能否分割死亡賠償金?

職工林婷婷向本報反映說,其父親兩年前因車禍去世後,她獲得一筆死亡賠償金。近日,她與丈夫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但丈夫認為她獲取死亡賠償金時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該死亡賠償金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她想知道丈夫的說法對嗎?

法律分析

林婷婷丈夫的說法是錯誤的,其父親的死亡賠償金屬於她本人的個人財產,丈夫無權分割。

丈夫能否分割妻子的財產,取決於相應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於共同財產,丈夫自然有權分割。反之,則無權分割。而本案的答案是否定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即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不僅有取得時間的限制,更有法律規定的限制。對此,《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與之對應,基於死亡賠償金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財產,法律沒有將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之列,而是將其歸入個人財產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也指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由此及彼,本案也不能將林婷婷父親的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認為其系繼承所得,繼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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