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問|外來人員在小區內摔傷,物業承擔責任嗎?

近日,在北京從事多年物業服務的陳江(化名)向新京報記者詢問,如果外來人員在小區內不小心摔倒受傷,物業公司是否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解答:

對於陳江提出的問題,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佟媛媛律師表示,一般情況下,如果小區居民在自己小區內滑倒摔傷,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者,如果無法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保障義務,則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937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而《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佟媛媛律師指出,法律對上述場所特別設定安全保障義務,是因為安全保障義務人與受保護的人之間存在法律關係。具體來看,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訂立了物業管理合同,這就僅限於該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形成法律關係。一般而言,外來人員並非小區業主,其與物業公司之間不存在相關的物業管理合同,如果因下雨天路面溼滑而不甚摔傷,物業公司不必承擔責任。

佟媛媛律師介紹, 2019年6月26日,天氣情況為小雨,家住廈門的趙某前往案涉小區檢視小區內補習班,騎電動車進入案涉小區,在廣場磚路面騎行時不慎摔倒受傷。趙某遂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31萬餘元。2021年5月17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趙某承擔。

新京報記者 張建

編輯 武新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