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拒不返還賠償款 交通事故“受害人”變“被告人”

明明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卻因為自己的一點私心,反而成了階下囚,到底什麼原因呢?北京青年報記者4月6日獲悉,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原本是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李某某卻因為拒不返還肇事者樊某某先行墊付的賠償款而構成拒執罪,最終獲刑7個月。

發生交通事故 好心墊付醫療費

2018年8月,李某某與樊某某二人駕駛車輛發生相撞,致兩車受損,李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後,李某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其間,樊某某為李某某墊付醫療費8萬餘元。

經核實,本次事故造成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1萬餘元,樊某某車輛修理費等損失4千餘元。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樊某某負次要責任。

後李某某將樊某某、保險公司訴至通州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樊某某提起反訴要求李某某返還墊付的部分賠償款並支付車輛修理費等。

通州法院經審理後,判處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李某某醫療費等共計12萬餘元,李某某返還樊某某賠償款3萬餘元,並賠償樊某某車輛修理費等2千餘元。

賠償款到位 拒不返還墊付款

該案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保險公司已將賠償款12萬餘元轉至李某某銀行賬戶。李某某應依據生效的判決書將樊某某墊付的3萬餘元賠償款返回樊某某,並支付樊某某損失2千餘元。此時,樊某某卻無法與李某某及其家屬取得有效聯絡。無奈之下,樊某某向通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向李某某郵寄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並查詢其名下銀行賬戶、房產、車輛、保險等財產情況,均未發現可供處置執行的財產。經聯絡李某某家屬,其表示賠償款已經有他用,現在無法履行。法院調查後發現,原來李某某的銀行賬戶在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後,賠償款就已經分多次被取走或用於消費。

涉嫌拒執罪被抓 “受害人”變身“被告人”

樊某某對李某某擅自轉移本應屬於自己賠償款而拒不履行判決的行為極為不滿,於是向公安機關進行控告。此後向通州法院提起自訴。其間,李某某始終以各種理由藏身老家不出現,在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後,執法人員前往李某某所在地村委會核實情況,李某某迫於壓力主動投案。在案件審理期間,李某某家屬在執法司法機關依法嚴肅履職的震懾下代為履行了全部民事賠償義務。

拒絕賠款被判7個月有期徒刑

通州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某無視法律,明知負有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義務,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綜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實及主動投案、已經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等情節,通州法院於近日作出判決,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官表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當出現上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時,案件勝訴方(申請執行人)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2020年修正的最高法《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申請執行人維權可先向公安機關控告,再向法院提起自訴。

對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相應責任的,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迫究刑事責任的,可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自訴。

通訊員 李文科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葉婉

壹現場|拒不返還賠償款 交通事故“受害人”變“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