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炒股虧了,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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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了又該怎麼辦?

委託他人炒股虧了,責任如何劃分?

近日

津南法院鹹水沽法庭審結

“炒股”引發的委託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戴某自稱系某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操盤手,在證券行業從業7年,為短線高手,能穩賺不賠、牛熊不懼,並自建收費股票喊單群,吸納粉絲指導炒股。基於被告對其專業性、高勝率的宣傳,以及被告對託管賬戶保本承諾的保障,原告於2021年1月21日將手下某證券賬號交由被告,委託被告在某證券APP上作為操作方使用原告賬號買賣股票,雙方之間形成委託合同關係,委託期間賬號全權交由被告管理和交易。

委託他人炒股虧了,責任如何劃分?

雙方當時已確認,原告賬號在交付給被告時有本金800000元。雙方約定賬戶交付之前雙方協定每半個月結算一次,盈利部分30%為被告操盤佣金,若出現虧損,原告超過半個月結算時間後可單方面終止協議,被告承擔賬戶損失部分,現金補齊。期間有虧損,原告仍選擇由被告繼續做,直至2022年2月1日,原告賬戶餘額585887。17元,經雙方確認,委託合同解除,原告認為被告應承擔虧損,但被告拒絕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庭審情況

原告陳某某向法庭提交證據了與被告戴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雙方委託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等相關事項。

原告認為

雙方透過微信聊天方式達成合意,約定原告委託被告將自己的賬戶進行股票買賣操盤,被告根據盈利比例收取高額服務費,並自願承諾原告的賬戶享有保本的保障,否則由被告補齊虧損差額,雙方已然形成了委託合同關係,因此,被告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將虧損全額賠償給原告。

被告提交證據

被告向法庭提交微信交易明細及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原告主動新增被告微信讓其幫助炒股,被告對原告賬戶可以自行操作,虧損後被告明確表示做回來,而非賠償。

法院判決

承辦法官吳石玉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認真梳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委託合同的受託人只承擔因己方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責任,而保底條款約定受託人承擔非因其過錯造成的損失,與委託合同關係的基本規則相違背;當事人在合同中圍繞保底條款所約定的民事權利義務,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對等的情況,免除委託人應承擔的投資風險,違法公平原則;且在眾所周知的存有高風險、不存在絕對只盈不虧的金融市場,保底條款的約定違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因此上述保底條款無效。

委託他人炒股虧了,責任如何劃分?

本案中,被告戴某作為受託方,在委託理財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起到主導作用,其向原告陳某某作出的虧損由其補齊的承諾,並對其操作股票盈利能力的表述促使原告與其達成口頭的委託理財合同關係,存在過錯。原告作為委託人明知金融市場存在較大的風險,仍輕易相信被告的保底承諾訂立合同,且在自己能夠自行操作賬戶的情況下即使發現賬戶股票虧損未堅持終止雙方的委託理財合同,繼續將賬戶交由被告操作的行為亦存在過錯。

因雙方均存在過錯且被告作為承諾保底的受託方過錯較大,以及虧損客觀上屬金融市場的高風險造成。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戴某承擔損失的70%,原告陳某承擔30%,被告承擔的損失金額為149878.98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來源:天津津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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