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講故事」車費糾紛引爭執,大動干戈應擔責

司機和乘客因車費問題產生口角,後啟動車輛將乘客拖行10米餘遠,乘客一紙訴狀將司機告上法庭索要賠償。近日,平陰法院審結了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法官講故事」車費糾紛引爭執,大動干戈應擔責

小張系一名計程車司機,2021年10月的一天,王老漢夫妻二人搭乘小張所駕駛的計程車回家,因車費問題,雙方發生爭執。在平陰縣某路口處,王老漢與其妻下車後,雙方再次發生口角。在紅燈期間,王老漢過去扒住小張所駕駛的計程車駕駛室的門與小張進行理論,待綠燈後,小張啟動計程車,王老漢先是隨著計程車進行小跑,在透過路口後,王老漢的下半身著地被拖行了10米餘遠,此時小張將出租車停下。王老漢受傷後住院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腰及髖部軟組織受傷,期間花費醫療費3000餘元。

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給予小張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處罰。綜上,王老漢認為,小張作為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小張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官講故事」車費糾紛引爭執,大動干戈應擔責

平陰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小張作為一名計程車駕駛員,應當別常人具備更高的安全駕駛知識和意識,在啟動車輛後,發現原告抓著車門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停車,防止事故發生,不應當抱著僥倖的心裡認為原告會自己鬆手。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受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大部分責任,法院酌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所遭受損失的90%。原告作為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生命、身體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當意識到在車輛起步後,自己再抓住車門極有可能受傷,但原告確沒有及時送手,導致自己受傷,對是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酌定原告應自行承擔其損失的10%。

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小張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官講故事」車費糾紛引爭執,大動干戈應擔責

「法官講故事」車費糾紛引爭執,大動干戈應擔責

吳鵬 民事審判庭副庭長

生活中一些小小的摩擦,原本能夠透過溝通、道歉解決問題,最終上升為肢體衝突,甚至造成人身傷害,這樣的結局發展並非大家本意。本案因車費問題而大動干戈,小張被行政拘留四日又被判賠償千餘元,可謂代價不小。

常言道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人與人在日常生活中免不了有些摩擦,衝動而為,容易被情緒所支配,做出一些非自己本意的行為。在此提醒大家,當因乘坐計程車及費用等問題發生矛盾糾紛時,應當透過協商、向計程車運營公司反映等合法手段解決。採取暴力過激行為,已經偏離了法律的軌道,給他人及社會都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影響。一旦觸犯法律,公安機關將依法懲處,本人也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遇到事情要冷靜,三思而後行,要多換位思考,多一些同理心,相互理解,另外大家也要學會保護好自己,與人為善與己為善!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作者

:吳鵬

編輯:孫浩

稽核:董菊

「法官講故事」車費糾紛引爭執,大動干戈應擔責

關注

@平陰縣人民法院

【來源:平陰法院】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