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運動會家長骨折,誰賠?

親子運動會家長骨折,誰賠?

市民毛女士參加女兒就讀的安特思庫兒童成長館華南校區(下稱華南安特思庫)組織的親子運動會時,不慎受傷骨折,她認為組織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於是要求賠償,但雙方多次協商並未達成一致意見。家長參加親子運動會意外受傷,家長、活動的組織者,應該承擔什麼責任?記者就此事進行了採訪。

參加親子運動會女子受傷骨折

毛女士的女兒在華南安特思庫上幼小銜接班,今年6月12日,華南安特思庫組織開展親子運動會,家長可自願免費參與各項活動,“說是自願,但家長們幾乎都參加了,於是我也報名了。運動會為孩子買了保險,但沒有為家長購買保險。”毛女士說。

運動會當天,毛女士在參加一項活動時,意外受傷。毛女士說,這項活動的道具是一個布有孔洞的充氣墊,需要踩著孔洞經過充氣墊,“當時我踩到一個孔洞時,就感覺腳踝發出‘咯噔’一聲響,緊接著腳踝疼得受不了。”毛女士說,意識到自己腳踝出了問題,她當即退出了比賽,“我咬牙往休息區走,老師都沒上前幫忙,後來一位家長過來把我攙到了休息區。”

事發後,毛女士的父親帶她去醫院檢查,“我和老師打了招呼,對方還讓我注意安全。”毛女士說,經診斷她的左腳外踝骨折,醫生當即讓她住院接受治療。毛女士入院後,醫生為她實施了手術,13天后毛女士出了院,目前一直在家休養。

多次協商賠償但未達成一致

毛女士告訴記者,她是一位全職媽媽,為了照顧受傷的她,在外地工作的丈夫不得不辭掉工作回到大連,家庭收入受到巨大影響。而她此次住院治療,一共花費了2。6萬餘元,“後續治療還需要一定的費用,另外此次骨折是否會留有後遺症,現在都沒法確定。”

毛女士認為,華南安特思庫作為活動的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和注意提醒義務導致自己受傷,使自己遭受了人身和精神上的極大痛苦,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毛女士要求華南安特思庫承擔住院費及手術費等,“雙方談了好多次,但華南安特思庫認為其沒有責任,一直不同意賠償相關費用,後來華南安特思庫只同意承擔1503元的醫療費,還是透過減免孩子在校期間餐費及活動費用的方式兌現,這和我的實際花費相差太大,我肯定不能接受。”毛女士說,必要時她將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7月21日,記者撥打了華南安特思庫相關負責人的電話,對方表示不接受採訪,僅表示雙方正在協商中。

家長骨折學校被判賠18萬

家長參加子女學校舉辦的親子運動會意外受傷,學校是否有責任呢?記者瞭解到,我市此前也有相關判例。2017年9月30日上午,徐先生應邀參加女兒學校舉辦的親子運動會,沒想到活動中不慎摔倒造成骨折,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徐先生多次與學校聯絡,希望協調解決此事,但學校未給付任何賠償。無奈徐先生將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學校組織親子運動會,徐先生作為受邀一方參加運動會,未在活動中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作為組織者的學校對設定活動專案的危險性預防不足,導致傷害的發生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學校賠償徐先生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18萬餘元。

■律師說法組織者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他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王金海律師認為,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等,應保障相關場地的基本安全,如設立警示牌、保證地面不溼滑、進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安全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裝置等,否則造成他人損害,必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王金海律師也表示,一般來說,親子活動內容都比較溫和,但也存在部分具有對抗性、人身危險性的遊戲內容,面對這些遊戲,家長應根據自身情況,慎重考慮自己及孩子是否參加。而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自己參加活動有準確判斷,參加活動受到損害,則需要自己承擔相應損失。

半島晨報、39度影片記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