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法律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當事人簽訂的結算協議是否有效?

法官會議意見

當事人有權透過協議方式確定合同無效後的權利義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並不必然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就工程價款(折價補償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未按約定支付的違約責任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根據該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價款(折價補償款)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作出約定,是當事人的權利,是自願原則的體現,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

相關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7952號

一、《預結算書》是否繫結算協議

陸一拔申請再審認為,其與翌程公司尚未對案涉工程進行最終結算。根據原判決查明的事實,2015年6月23日,陸一拔與翌程公司簽訂《預結算書》,約定陸一拔施工隊的預結算款為19136245元;若雙方共同努力使結算款大於19136245元時,多餘的款項屬於陸一拔所有;至2015年6月23日,除保脩金和已支付的款項外,翌程公司應支付陸一拔2634610。91元,但為解決問題,翌程公司願意支付陸一拔300萬元;若雙方共同努力要到其他款項,則歸陸一拔所有。因此,陸一拔獲得超過19136245元總工程款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共同努力為陸一拔多要到其他款項。但陸一拔並未舉示證據證明存在“多要到其他款項”的事實,原審判決據此認定《預結算書》繫結算協議,並確認案涉工程造價為19136245元並無不當。

至於陸一拔主張《預結算書》無效的問題。本院認為,首先,陸一拔在原審中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系受脅迫簽訂《預結算書》《承諾書》。其次,陸一拔於2015年6月26日出具《承諾書》,對《預結算書》的主要內容再次予以確認,但現又認為《預結算書》中所署“錢文福”非其本人簽字的理由並無證據證明。故陸一拔的該部分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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