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大代表劉召奎:《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需在三方面修訂與完善

重慶市人大代表劉召奎:《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需在三方面修訂與完善

重慶市人大代表劉召奎。

封面新聞記者 李茂佳

本次重慶兩會上,市人大代表,重慶奎龍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召奎將目光聚焦《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他認為,可從進一步規範鑑定程式、拓展救濟途徑、強化程式監管等三個方面進行修訂和完善。

今年54歲的劉召奎,是一名執業近20年的刑民交叉律師,他所組建的重慶奎龍律師事務所,2021年被司法部評選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今年,劉召奎連任了市人大代表。

劉召奎代表透過調研發現,現已出臺的《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能力鑑定過程還存在三個方面問題。

首先是鑑定過程缺失。《管理辦法》要求鑑定結論書必須載明目前的傷殘情況和鑑定結論,但對於鑑定材料的種類、來源、程式、技術方法標準等內容並無要求,更無法體現鑑定的分析、鑑別和判斷過程,甚至參與鑑定的人員都無從得知,使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於鑑定的過程客觀上無法發表意見,不利於實現鑑定的客觀、公正。

“其次是缺乏救濟途徑。”劉召奎代表分析,《管理辦法》規定,最終結論具有拘束力,無法再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法院在審理工傷待遇糾紛時也只能以鑑定結論為依據,而不能以其他司法機構來代替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改變鑑定結論,“這就使得當事人缺乏有效途徑,無法真正透過法律實現救濟。”

“第三是存在監管真空。”劉召奎代表說,當事人認為勞動能力鑑定程式不規範導致結論不準確,或者認為實施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時,要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再由其組織調查並作出處理意見。

“客觀來講,當事人既不知曉鑑定人員,也無法瞭解鑑定過程,根本無法進行監督,自然無法向行政部門進行具體反映。”劉召奎代表表示。

對此,劉召奎代表建議從三個方面入手,修訂和完善《管理辦法》,首先是規範鑑定程式。他建議,參照《司法鑑定文書規範》,增設規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文書的條款。對鑑定的基本情況、檢案摘要、檢驗過程、分析說明、落款、附註等內容在文書中載明。同時,要求參與鑑定的專家成員應在鑑定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如多人參加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時,應當明確註明。

劉召奎代表給出的第二條建議是拓展救濟途徑,除當事人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外,如果有相反證據能夠證實鑑定結論書可能存在錯誤,或者鑑定結論書結論與其他司法鑑定機構的結論不一致時,可由法院提出建議,再次對勞動能力進行鑑定,當事人也可對該鑑定結論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此外,劉召奎代表還建議進一步強化程式監管,“比如,修改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入庫條款,專家庫成員除應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外,還應當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而增設監督條款後,由紀檢監察部門全過程監督,或者聘請社會監督員進行監督,或者邀請企事業單位、工會組織、行業協會、被鑑定人代表等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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