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父母拒絕撫養子女玩“消失”,孩子權益該如何保護?看法官如何裁判

以案說法丨父母拒絕撫養子女玩“消失”,孩子權益該如何保護?看法官如何裁判

父母離婚,家庭分裂,最受傷害的莫過於孩子。如果父母雙方能妥善協商好孩子撫養問題,對孩子的影響還能小一點,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爭奪不下的情形,甚至父母雙方均拒絕撫養孩子。在此情況下,法院是如何保障兒童權益的呢?

案情經過

“我已經很久沒有見到爸爸了,我只想跟著媽媽一起生活。”年幼的小文提起父親,眼裡只有陌生和疏遠,話語裡透出的是不屬於他這個年齡的成熟與傷感。

小文的父母於2012年10月份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當時離婚協議約定年僅兩歲的小文由父親林先生撫養,但是協議離婚登記不到一年之後,父親林先生將兒子送到母親張女士處後,從此便失去聯絡。

張女士表示,林先生自那之後從未看望過孩子,也從未給孩子的成長提供過任何物質和情感上的幫助和支援。期間,小文一直跟著母親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張女士曾多次嘗試聯絡前夫,商討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問題,卻始終聯絡不上林先生。為了維護孩子合法利益,促進孩子健康成長,無奈之下,張女士只好將前夫告上法庭。

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權益,長清法院法官透過電話、簡訊、實地走訪等多種途徑盡最大努力聯絡孩子的父親。畢竟,該案不僅關係著林先生作為一個父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還直接影響到孩子的成長和心理健康。但遺憾的是,孩子的父親始終沒有露面。

法院判決

最終,濟南長清法院法官堅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從有利於未成年健康成長、保障未成年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原告的履責情況以及孩子的強烈意願,結合被告不履行撫養義務、拒絕溝通的實際情況,依法變更孩子小文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並且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至判決生效之前一個月的撫養費共計52500元。

法官說法

以案說法丨父母拒絕撫養子女玩“消失”,孩子權益該如何保護?看法官如何裁判

劉愛國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級高階法官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在本案中,張先生作為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應該履行相應法律義務。或許,張先生也有自己難言的苦衷,但任何困難都不能成為一個父親不履行對孩子撫養義務的理由,不作為和逃避也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張先生的“避而不見”,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為重要的是,父親角色的缺位也將成為父子雙方一生都無法彌補的遺憾。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來源:濟南中院】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