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地底下挖出的“寶貝”得上交?憑什麼?
而對於不屬於自己也無法確定所有權歸屬的文物等埋藏物,不得私自佔有隱匿,應適用民法典關於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的規定,及時送交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
閱讀全文而對於不屬於自己也無法確定所有權歸屬的文物等埋藏物,不得私自佔有隱匿,應適用民法典關於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的規定,及時送交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
閱讀全文在“北京地鐵服務”小程式上線後,乘客只需點選失物招領,新增物品型別、特徵、丟失位置和時間等資訊之後,系統就可以和車站人員登記的遺失物資訊自動匹配,節省了人力逐一詢問的時間[…]
閱讀全文現李先生拒絕返還遺失物,並稱已經將遺失物丟棄,該行為已經損害了張先生的合法權益,現張先生起訴要求李先生賠償經濟損失之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閱讀全文如果拾得人故意丟棄,或對拾得物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拾得的物品,除非在聯絡到失主後失主自認放棄,或根據生活常理可以認定為無主物的,否則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千萬不可因一時貪念使自己成為違法者[…]
閱讀全文於是之後,董女士直接找到物業,要求解僱這位保潔阿姨,因為她覺得作為一個服務業從事者,不能沒有誠信,將業主的遺失物品直接佔為己有還要索要高額保管費,本身就是一個不道德的行為[…]
閱讀全文問題在於,由於缺少標準明確的支援條款,導致拾得人在撿到遺失物時,在保管和歸還會耗費時間和金錢、且不確定是否會有報酬的前提下,會缺少交還給失主的動力,甚至不排除視而不見或者據為己有[…]
閱讀全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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