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企廣告侵權,緣於三種常識欠缺

名企廣告侵權,緣於三種常識欠缺

5月21日,小滿當天,由劉德華出演的奧迪廣告片在網上刷屏。然而,短影片博主“北大滿哥”釋出影片指責該廣告片文案抄襲。此舉引發輿論熱議。22日,奧迪釋出宣告稱,因監管不力、稽核不嚴給相關各方造成的困擾表示歉意,並稱已責成創意代理公司處理。這不是第一起廣告因侵權“翻車”的案例。近年來,各類企業廣告頻頻出現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情況。

對比“北大滿哥”去年5月21日為“小滿”錄製的一段影片,就會發現奧迪小滿主題廣告與其有高度相似性,如劉德華在廣告中的開場白與“北大滿哥”的原話幾乎一模一樣;而且,劉德華唸的一首詩也是“北大滿哥”早前所寫。這意味著奧迪廣告抄襲不是涉嫌,而是確認無疑了。奧迪道歉也證實了這點。

在市場激烈競爭的時代,廣告是商品營銷的“排頭兵”,一個好的廣告創意對提升品牌影響、擴大產品銷售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品牌企業一般將廣告創意業務交給專業代理機構。然而,一汽奧迪公司沒有想到,專業創意代理公司M&CSaatchi提供的小滿主題廣告文案,竟然是抄襲“北大網紅”的作品。

這起事件不僅影響到奧迪品牌形象,還可能對代言明星劉德華造成不良影響;同時,M&CSaatchi也會因為此次事件形象與信譽大滑坡。可見,這起抄襲事件造成多輸局面,是很不明智的行為。令人費解的是,這起事件竟發生在知名企業身上,奧迪是汽車界的巨頭,而M&CSaatchi是全球最大的獨立廣告代理公司。

從理論上來說,M&CSaatchi應該有創意能力,管理也較規範;奧迪方面在廣告監管、內容稽核方面,應該也有嚴格的流程和標準,但遺憾的是,前者抄襲“北大網紅”的創意,既說明缺乏創意能力,也說明缺乏相關常識;而後者呢,至少在廣告監管方面,無論是責任心還是實際能力,與其品牌影響力極不匹配。

M&CSaatchi與奧迪方面,坦率地說,均缺乏相關常識。其一,缺乏節氣常識。“北大滿哥”原創影片主要講的是節氣常識,相關企業大概對“小滿”缺乏瞭解,就認為這個創意好進而去抄襲。其二,缺乏傳播常識。廣告是種公開宣傳方式,廣告抄襲行為在網際網路時代很容易被發現被關注。其三,也缺乏法律常識。

稍懂法律的人應該知道,著作權屬於作者,使用作者原創作品前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構成侵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M&CSaatchi明知違法侵權仍然去抄襲,只能說明對智慧財產權不夠尊重。

顯然,奧迪官方公開道歉只是第一步,是否賠償損失或者如何賠償損失,還有待觀察。但這起事件的發生,已經給廣告代理公司、品牌企業上了一堂“警示課”——對前者來說,生存發展要靠實力靠原創,而不是靠抄襲,否則後果很嚴重;對後者而言,在廣告方面不能太信任廣告代理公司,須自己嚴格把關。

實際上,廣告抄襲現象在現實中比較常見,此前,不少知名企業也被曝出廣告抄襲,既涉及傳統行業(如空調行業),也涉及新興行業(如遊戲行業),頻發的廣告抄襲事件,既說明廣告行業原創能力有待提升,創意行為有待規範,也說明部分品牌企業,在選擇、監管廣告代理公司方面,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另外,廣告代言人也要從廣告抄襲事件中記取教訓,對廣告創意是原創還是抄襲進行甄別,避免陷入抄襲風波影響自身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