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樂樂娛樂法日曆|AI換臉,熱鬧背後的法律問題是什麼

《射鵰英雄傳》楊冪“出演”?

2019年初,B站UP“換臉哥”將《射鵰英雄傳》中女主角朱茵的臉替換為楊冪,該影片短片迅速躥紅全網,一時引發熱議。事後,“換臉哥”將該影片下架,並稱“大家應尊重版權與肖像權,專注於技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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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路,侵權刪)

ZAO霸道條款惹使用者恐慌

2019年,“陌陌”推出“ZAO”影片製作APP,這款APP一上線就引來了大量網民進行下載、使用。使用者只需上傳一張正臉照就可以將各種電影電視劇等中的角色形象與自己的臉部特徵進行替換。該影片製作APP一夜爆紅,但同時也因涉嫌過度收集使用者個人資訊、轉嫁侵權責任等飽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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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路,侵權刪)

從評論區裡可以看到使用者的質疑:

1、下載之後,不可登出;

2、開發者拿到資料使用權後,永久授權;

3、註冊流程暴露使用者大量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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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細讀它的服務協議,我們不難看出這款APP中存在著這樣的潛在風險——透過身份註冊,它就集齊了使用者的身份證、銀行卡、支付寶和人臉識別影片。

而且,你的內容一旦上傳,就是預設許可“ZAO”以及“ZAO”平臺上的所有使用者進行再次改編使用。

換臉影片製作模式和主要型別

AI換臉,簡單來說,就是PS的影片版。PS可以將某人的面部替換成另一個人;AI換臉則透過人臉特徵自動提取、編碼等技術,將影片中的角色進行“改頭換面”。翻翻網友的“創作”:有人將影視劇中不同演員的臉進行互換;有人炮製“假新聞”……

換臉影片的製作流程一般如下:換臉影片製作APP應用或網站透過提供知名影視劇/MV等影片,或者明星的照片/影片等作為素材樣本庫,透過使用者拍攝或上傳的照片採集面部相貌特徵資料,利用AI換臉技術產出所謂“換臉影片”。AI技術透過收集素材樣本中人物的聲音、頭飾、服裝、肢體語言、聲音、眼神、面部表情等資訊,經過反覆的學習和訓練,最後能夠依據原影片中人物的臉部、聲音、表情等因素,製作出採用使用者上傳的人物臉部形象的“新影片”

目前,國內因“換臉影片”實際引發的侵權糾紛並不多見,換臉影片甚至為部分明星帶來一定關注熱度。但是,當換臉影片存在惡意醜化或將某一明星臉部替換到某些不雅影片時,明星及經紀公司通常會採取向侵權人及釋出平臺傳送《律師函》的方式,要求刪除影片、消除影響。

換臉影片(DeepFakes)這一技術在外國也曾引起過軒然大波,出現過多位女明星被換臉到色情片中並被傳播和售賣的風波。“寡姐”斯嘉麗·約翰遜也曾發聲,稱該影片侵犯其肖像權。某些政治家的演講影片也被換臉,大量釋出到網路上,引發了不小的討論及爭議。

在對這款軟體有了一定了解之後,我們很快便能意識到,這款APP會將我們的肖像權、名譽權,乃至著作權置於高危地位。

(一)肖像權

肖像權是肖像人對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製作、使用專用權和利益維護權。肖像權保護的是自然人的面部特徵、相貌綜合特徵,能夠讓公眾將肖像與特定的人聯絡起來。透過繪畫、攝影、雕刻、錄影等手段,在物質載體上再現某個自然人的相貌特徵,最後形成的就是肖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人在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之前,都不得擅自將他人的形象製作成肖像,或者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否則構成侵權行為。《民法典》裡已經有明文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一個簡單粗暴的解釋就是,在新的《民法典》下,不管你是不是營利行為,只要被使用了肖像權的使用者(可能是你隨手上傳上去的同學照片)沒有明確同意授權,而你又“一時手賤”做了合成小影片,對方就可以告你侵權了。

而根據“ZAO”的條款,上傳了就是授權了全平臺及使用者使用乃至於二次編輯。但一旦侵權,那就僅僅是你的麻煩了。

那是不是意味著以後在社交平臺上不能發AI換臉影片了?

從《民法典》的具體規定來看,是可以發的,但是必須有前提:

1。得到肖像權人的同意;

2。不侵害他人人格權益、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也就是說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後,未經他人許可用“換臉”技術將他人肖像偽造製作影片是屬於違法的,比如網路上常見的AI換臉、鬼畜影片等都可能受到法律限制,或者被受害者正當起訴。

(二)名譽權

AI換臉技術可以將他人的面部任意“PS”在其他影片中,從國外某影片小網站一度被AI換臉影片“攻佔”,就可以想象到有多少AI換臉可能被用到不利於肖像權本人的方面上。而根據法規,只要行為人合成的影片可能導致他人評價降低,則無論是否有營利目的,均涉嫌構成侵犯肖像權,而且同時涉嫌侵犯名譽權。

如將明星的面部相貌替換到某段不雅影片或其他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影響的影片片段中,從而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明星確為不雅影片主角或曾從事某些不良行為等,因此導致公眾對該明星產生嚴重負面印象,降低對該明星的社會評價(參考王凱、楊冪等不雅影片事件),則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權,同時還因其對明星個人形象和名譽的嚴重破壞,涉嫌侵犯明星的名譽權。該種情況下,鑑於對明星個人形象和商業價值影響甚重,明星常較為積極地採取維權行動,且勝訴率相對較高。

比如說你把某個當紅偶像明星換上了經典的發哥點菸電影橋段,但對方恰好是禁菸宣傳大使,那這也有可能因為“導致他人評價降低”,而構成侵權。製作和傳播換臉影片行為存在主觀惡意、損害明星聲譽等情形的,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涉嫌構成侵犯明星肖像權及名譽權。

此外,如換臉影片存在惡意醜化明星等情形(參考B站上的蔡徐坤鬼畜影片),對明星的聲譽造成嚴重威脅,導致大眾對其評價有所降低,也涉嫌構成名譽權侵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明星作為公眾人物享有的名譽權保護範圍,和普通公眾的名譽權保護範圍有所區別,一般認為公眾人物因其知名度獲得了收益,因此對貶損名譽的行為有相對高一些的忍耐義務。相關司法實踐亦認可,作為公眾人物,對於新聞訊息等內容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忍受。尤其是在當今網路傳播十分發達的年代,由於網路言論的即時性,公眾人物將不可避免地遇到過激的言論表達。鑑於此,公眾人物“應當有能力正確面對和處理來自網路褒貶不一的評價甚至謾罵”。

(三)著作權

除了肖像權、名譽權等人身權利,製作對影視作品的換臉影片還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人所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所謂保護作品完整權,是著作權人所享有的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北京知產法院曾在(2015)京知民終字第811號案中明確指出:

“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不以“有損作者聲譽”為要件。也就是說,不論使用者是惡意還是善意、是否出於故意,只要對作品的使用客觀上起到歪曲、篡改的效果,改變了作品的內容、觀點、形式,就應判定構成對作品完整權的損害。”

也就是說,即便你僅僅是看不慣流量明星蹩腳的演技,把他們換成了一眾老戲骨, 依照上述觀點,你利用AI換臉技術“改編”影視作品的行為並沒有損害到著作權人的聲譽,但由於客觀上屬於未經作者許可改變作品的行為,也會涉嫌構成侵權。

綜合下來可以說,侵權方式何其多。可謂是,“AI換臉一時爽”,事後侵權火葬場。然而,如惡搞型換臉影片涉及諷刺明星整容、插足他人婚姻、品行差等主觀惡意較為明顯,且較嚴重影響明星聲譽的行為,較之前述單純的調侃娛樂型惡搞,被認定構成名譽權侵權的可能性相對較高。

雖然當前網路上存在各種惡搞明星的換臉影片,也有明星透過發律師函的方式進行迴應,但是最終起訴至法院並獲勝的案例較為罕見,而且反而可能引發公眾的牴觸情緒,產生更大規模的惡搞行為。此前,知名流量明星蔡徐坤曾以B站上諸多鬼畜惡搞影片侵犯其肖像權和名譽權侵權等為由,向B站傳送《律師告知函》,要求其刪除侵權連結等。此後,B站並未刪除相關影片,並在第一時間予以迴應“相信法律只有公斷”,還引用《人民網—看輿論監督中“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問題》予以回擊。蔡徐坤及其工作室的“維權行為”反而導致更多使用者製作和傳播惡搞影片,據公開訊息,雙方目前尚未進入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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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路,侵權刪)

結語

未經許可,擅自利用明星製作換臉影片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對個人肖像權、名譽權、表演者權等權益的侵犯。同時,影視作品的版權方也可以基於著作權,主張換臉影片侵犯影視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製作和傳播惡搞影片已成為諸多網友娛樂方式之一,明星被作為惡搞影片素材不一定會導致其個人評價的下降,部分有趣的換臉影片亦可以幫助提高明星的個人熱度和討論量。如果,此時採取過於強硬的手段要求刪除相關影片,反而可能會招致公眾的反感並降低對該明星的評價。因此,在考慮是否就惡搞及調侃類換臉影片維權時,個人和集體都需要三思後行。同時,對於具有明顯主觀惡意的不雅換臉影片,明星及經紀公司應當及時積極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